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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怎么认定(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7:53
单位违法的司法确定
  一、单位违法的主体资格问题
  (一)什么样的单位能成为“单位违法”的主体?
违法主体是否适格,是确定构成违法的条件或根底。修订后的刑法第30条对单位违法作了以下规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施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令规则为单位违法的,应当负刑事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中对单位作出规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含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含依法建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此可见,单位违法的主体包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但因其过于抽象而缺少可操作性,关于哪些单位可以成为违法主体,理论与实践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单位违法的主体资格的获得,决定于该安排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另一种观念以为,“单位违法”与“法人违法”不能同等,其外延大于“法人违法”。我国刑法第二章第四节清晰使用了单位违法的概念。立法者在拟定刑法的过程中清晰放弃法人违法的概念,是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不合法人安排参加经济活动是普遍现象,假如将违法主体囿于法人,无法完成用刑事法令规制社会安排施行危害社会行为的立法意图。
所以,我国刑法第30条规则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不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也包含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
  (二)“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违法”的主体?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公司法》创设了一人公司法令制度,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品格独立性,具有商事法令主体资格。但对一人公司违法属单位违法仍是自然人违法存在争辩。否结论以为,一人公司违法中,公司毅力其实便是股东个人的毅力。单位违法是为单位获取不合法利益;而一人公司违法获取的不合法利益彻底归属于单一股东个人,故不该确定为单位违法,而应以自然人违法论处。有学者以为,一人公司有独立的产业,享有法人产业权,而且以其悉数产业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其单一股东就其实践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具有法人资格,这是构成单位主体的条件条件。
其次,一人公司契合刑法规则的单位违法主体的界说。一般以为作为违法主体的单位应一起具有安排性、独立性、合法性的特征。一人公司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企业安排结构方式;具有独立分配的财物或资金,具有行为能力与职责能力;依法建立并经工商执法机关同意。所以,彻底契合单位违法主体的特征。笔者也持此种观念,但一起也以为存在一些破例,即不能彻底、简略以为但凡一人公司违法都是单位违法。
关于合法、有用建立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上被否定品格后是否还构成刑法上的单位违法主体,还要作详细分析。一是,只需一人公司在品格被否定后其法人资格尚存,而且一人公司并非由于该违法行为而被戳穿面纱,彻底可以构成刑法上的单位主体,例如一人公司股东乱用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而被法院判定负无限连带职责,然后构成公司法上的品格否定,但公司仍然存在,这时假如公司施行了偷税行为,构成违法,就仍然是单位违法主体,而不能以股东自然人违法论处;二是假如一人公司由于实施特定违法行为而被否定法人品格,那么对该公司股东只能以自然人违法追查相关的刑事职责,例如一人公司股东在公司建立后抽逃出资以躲避债款危害债权人利益,数额巨大,其不仅在公司法上被否定法人品格,在刑法上也将以自然人违法遭到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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