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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盒(XX口服液)”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9:10

本案关键:
外观设计近似性判别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全面比较,运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则的判别准则和判别方法进行断定。假如二者比较较有显着差异,不会形成一般顾客的混杂,则不构成专利侵权;假如二者比较较相同和近似,简略形成一般顾客的混杂,则构成专利侵权。
案由:
“包装盒(脑心舒口服液)”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胶葛。
恳求人:金仁求
被恳求人: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情:
2005年4月5日,荆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恳求人金仁求就被恳求人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出产的“济安堂牌(洪康牌)”脑心舒口服液包装盒侵略其名为“包装盒(脑心舒口服液)”(专利号为ZL200430014154.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恳求,依法组成合议组。一起,荆州市知识产权局向被恳求人送达了辩论通知书,恳求人的恳求书及有关书证,被恳求人在法定的辩论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辩论。
2005年7月20日,荆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口头审理,恳求人金仁求的托付代理人严增雄,被恳求人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托付代理人刘为东参加了口头审理。
诉辩两边理由:
被恳求人辩称:被恳求人运用的“洪康”包装盒与恳求人金仁求获得专利权的包装盒存在显着差异,不构成侵权。从正面看:(1)“洪康”牌包装盒左上角以红、黄、兰三色制作成图形加文字规范“济安堂”商标;而金仁求的专利产品左上角则是以简略二种单色制作出“皇城”文字加拼音商标;(2)“洪康”牌包装盒右上角是以简略的文字和阿拉伯数字规范产品批准文号,而专利包装盒右上角不仅如此,还侧重冠加二排警示性文字;(3)“洪康”牌包装盒对上中部的“脑心舒口服液”的文字和拼音配以银灰色;专利包装盒则是黑色;(4)“洪康”牌包装盒在其中部以二条银灰色横线区分出上下两部分,而专利包装盒则只要一条线;(5)“洪康”牌包装盒在其正面下半部以夺目的“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标明制造厂商,专利包装盒则是夺目的“荆州市金康药业有限公司”。从包装盒反面看:(1)“洪康”牌包装盒左上角运用赤色以文字加拼音组成“洪康”商标,专利包装盒则是“皇城”商标;(2)“洪康”牌包装盒“脑心舒口服液”的文字和拼音是运用的银灰色,专利包装盒上却是黑色;(3)专利包装盒在右上角“OTC”下配以黑色文字“甲类”,而“洪康”牌包装盒上没有;(4)“洪康”牌包装盒在反面中部相同是以二条银灰色横线区分出上下两个部分,专利包装盒则是一条线;(5)“洪康”牌包装盒在反面翔实注明晰产品成份及含量,而专利包装盒没有反映含量。一起,在规范批号、出产厂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两种包装盒因都照实表述本身企业状况,无法相同,故而也存在着显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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