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罚金刑做了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5:30我国刑法对单位违法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的数额、罚金的履行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而翔实的规则。对单位违法适用罚金刑,是惩治单位违法的有用手法,不但能追还违法所得,还能够掠夺违法单位持续施行违法的本钱。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违法的罚金刑往往得不到有用履行,在必定程度上约束了罚金刑惩治和防备单位违法的作用。针对罚金刑不能有用履行的现状,笔者以为,对单位违法罚金刑的履行有必要采纳诉讼保全办法。
所谓罚金刑的履行,便是采纳有用办法保证法院所判处的罚金刑得以顺畅实现。罚金刑得不到履行,便不能收到惩罚作用。依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单位罚金刑履行的办法有:在判定指定期限内一次交纳、分期交纳、追缴、削减或革除。这些规则,在保证罚金的及时交纳、有力惩治单位违法、有用防备单位违法方面发挥了必定的积极作用。可是,关于违法单位在判定宣告前藏匿、搬运产业,妄图躲避法令制裁时,是否能够采纳诉讼保全办法,目前我国法令没有明文规则。
笔者以为,在判定建立罚金刑前,因情况紧急或违法单位为了躲避罚金刑的履行而藏匿或搬运产业,使判定不能履行或难以履行的,法院能够裁决诉讼保全,对被藏匿、搬运的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责令供给担保或其他有用办法,保证罚金的顺畅交纳,以保护罚金刑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判定建立违法单位罚金刑后,在判定期限内,单位仍不交纳罚金的,法院能够将诉讼保全的产业予以拍卖或变卖,并以该价款优先履行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