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采用标准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2:50一
1997年原告榕树下公司创办了一家登载中文原创著作的网站,连续在自己的网站上宣布了很多网络原创著作,并经过签约方法获得了所宣布著作作者的授权,获得了在全国范围内自行出书或许再答应第三方出书其著作的独占性出书权力。但尔后,原告发现被告某出书社于2000年出书的《网络人生系列丛书》中,私行收进了原告网站上宣布且其享有专有出书权的9篇文章。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当即中止对其专有出书权的损害行为,不再出售并毁掉上述书本,并在闻名媒体上刊登启事赔礼道歉。
被告则辩称,在原告与作者签定著作权运用答应合同之前,《丛书》编者现已与作者或登载有关著作的网站经过电子邮件获得联络,并获得了出书授权,因而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侵权问题。为证明这一建议,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由《丛书》编者之一刘某“获得”作者陈某(网名“宁财神”)及有关网站“授权”的5份电子邮件界面的打印件(带屏幕显现)及其软盘。
其间,在刘某于1999年6月16日与“宁财神”联络的电子邮件上载明:“宁财神:您好,我将要在我的一本关于网络文化方面的书中选用来自你网站上的文章和其他网站上署名为‘宁财神’的文章。我将在文章最终注明:本文作者:宁财神,网址jb2ds.163.net。本着对你原创著作版权的尊重,防止往后引起纠纷,特写信恳求答应选用署名为‘宁财神’的文章。期望及时给予回复。刘某。”“宁财神”对此的回复为:“你好,刘某,特此授权,你的书中能够转载我网站中的著作。但请奉告你将转载哪些文章。另:请书出来之后,将样书寄给我一份。”
原告对上述依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提出了贰言,以为上述依据上载明的信息和日期是一般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极易假造和假造的。别的,还当庭出示了陈某自己的书面证言,陈某在证言中否定从前向被告方作过上述授权。
清楚明了,本案庭审中关于依据的中心争议是:上述证明汇编著作修改人已获得授权的电子邮件能不能被法庭答应选用而进入审判程序?假如这些电子邮件具有可采性的话,它们的证明力怎么,能否证明该《丛书》的汇编者早于原告获得了本案所涉文章作者的合法授权以及被告在出书时尽到了合理的检查留意责任?前者是电子依据的选用问题,后者是电子依据的采信问题,它们正好构成了法庭选用电子依据的两大使命。
二
关于对电子依据怎么选用,现在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争议,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胜枚举。一种观念以为,电子依据同传统依据比较并无特别之处,它们在本质上都同归于证明的依据,传统依据的选用规范依然可直接延伸至电子依据上。有人把这种遵从传统法令精神来处理电子依据新问题的“老瓶装新酒”做法,称为“循传统论”。另一种观念以为,电子依据确有不同于传统依据的当地,法官在检查判别电子依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有必要进行全新的特别考虑。这反映了人们对电子依据的一种特别忧虑,好像隐含有不平等对待电子依据与传统依据的意味,故也被戏称为“轻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