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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04:50

信贷管理中,有些告贷人暂时无法归还悉数告贷,需求清息换据确保法令时效。清息换据实质上便是以贷还贷,关于以贷还贷,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则。为确保告贷及确保均合法有用,现结合司法解释规则及信贷实践,对以贷还贷中确保人的职责问题作一简略讨论,以期对信贷实践有所裨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则:“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协议以新贷归还旧贷,除确保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外,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新贷与旧贷系同一确保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则。”
“以贷还贷”确保合同的确保人有三种状况:第一种是新贷旧贷是同一确保人;第二种是旧贷为甲确保人,新贷为乙确保人;第三种是旧贷无确保人,新贷有确保人。
关于第一种状况的确保人,不管确保人是否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现实,均应对新告贷承当确保职责。这是由于新贷归还了旧贷,致使本来的告贷合同实行结束,然后消除了确保人对旧贷的确保职责,由确保人承当新贷的确保职责,也是公正的,实质上并没有加剧确保人的危险职责。因而不管确保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现实,均应对新贷承当确保职责。
关于第二种状况,因新贷还了旧贷而使旧贷的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消除,从成果上看是新贷的确保人承当了旧贷的确保人的确保职责。第三种状况,旧贷无确保人,新贷有确保人,对债权人来说则由本来的无担保告贷变成了有担保告贷,关于确保人来说等于直接承当了现已不能归还告贷的确保职责。这两种状况,不只未征得确保人的赞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实践改变主合同的告贷用处,并且确保人承当新贷确保的可能是一笔无法归还的死债,让确保人在这种状况下承当确保职责,有违民法上的公正准则。关于后两种状况的确保人,假如债权人没有将以贷还贷的现实奉告新贷的确保人,则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两边歹意勾结,诈骗确保人供给的担保,这时的新贷确保人不该承当任何职责。
关于债权人怎么证明新贷确保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现实,一是告贷合同中的告贷用处写明“借新还旧”、“以贷还贷”、“转贷”等,这足以证明确保人知道“以贷还贷”的现实。新贷的确保人在明知以贷还贷而自愿为其担保,不管确保人是归于上述哪种状况,确保人均不得建议免责。二是别的写出该笔告贷“以贷还贷”实践用处的阐明,让确保人在该阐明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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