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23:562007年3月15日,尚某驾驭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形成王某当场逝世。经当地交警部门确定,尚某系无证驾驭,应负事端悉数职责。该车在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交通事端第三者职责强制险,稳妥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王某父亲将稳妥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稳妥公司依照稳妥合同约好的第三者职责险补偿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稳妥公司在庭审中以为,本事端的肇事者未获得驾驭证,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22条规则,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形成受害人的产业丢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法院审理以为,《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22条尽管规则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形成受害人的产业丢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可是,人身伤亡和产业丢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则并没有革除稳妥公司人身伤亡补偿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补偿王某逝世补偿金计5万元。
【律师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垫支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形成受害人的产业丢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则了交强险职责限额分三种:逝世伤残、医疗费用以及产业丢失补偿限额。《法令》第二十二条只对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产业丢失作了规则,但未对逝世伤残补偿作出免责规则。对无制止规则的景象应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因而,驾驭人无证驾车形成交通事端的,对受害人的人身伤残丢失,稳妥公司仍应在50000元逝世伤残补偿限额内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