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抵押合同无效案浅论无效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2:21
[案情]
原告:曾昭益,男,住泰和县澄江镇坛口村。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
1999年6月28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向敖申英发放告贷2万元,该告贷供给了原告曾昭益一切的房产作为典当担保。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与告贷人、典当人三方签定了典当担保告贷合同,合同上典当人一栏的签名、盖章均为“曾昭益”字样。经判定,典当担保告贷合同上典当人曾昭益的签字、盖章均非原告所为。
原告曾昭益向泰和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向敖申英发放告贷2万元,该告贷用原告的房产作典当担保进行了挂号。原告对此并不知情,签定合同时也未参与,典当合同上典当人一栏的签名、盖章虽为“曾昭益”字样,但均不是原告自己所为,所以该典当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其房产证。故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返还其房产证(泰府字第1510号)。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辩称:被告与原告签定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有原告签名、盖章,合同签定时有原告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即便原告未参与,被告也有理由信任该典当行为是受原告托付,是表见署理;被告系好心获得人,该典当又依法经管理部门挂号,典当有用。因而,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
泰和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提交的典当人为“曾昭益”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系别人以原告名义签定。被告无依据证明该典当担保为原告托付别人所办,过后原告也未予追认,典当行为无效,该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无效。被告对该典当行为具有检查责任,对典当行为无效导致的结果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原告要求返还被典当房产的房产证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榜首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一条榜首款,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榜首、二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在判定收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曾昭益被典当房产的房产证(泰府字第1510号)。
[分析]
本案是件典当合同纠纷案,两边争论的焦点是典当合同的效能问题,即本案中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是否有用。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具体规则了对依法建立的合同进行法令维护。因而对合同效能的确认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维护、干与的具体内容之一。依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则及司法实践,无效合同分为三种状况:肯定无效、合同效能待定和相对无效,其间违反法令禁止性规则、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确以为肯定无效;无权署理、逾越署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或许导致无效的合同确以为效能待定合同,追认后为有用;诈骗、钳制、显失公相等合同由受诈骗当事人特别建议而定,确以为相对无效。
本案中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是个效能待定合同。所谓效能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尽管现已建立,但因其不完全契合法令有关收效要件的规则,因而其发收效能与否没有确认,一般须经有权人表明供认或追认才干收效。其首要包含三种状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和约束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缔结的合同,有必要经其法定署理人的供认才干收效;二是无权署理人以自己名义缔结的合同,有必要通过自己追认,才干对自己发作法令拘束力;三是无处置权人处置别人财产权力而缔结的合同,未经权力人追认,合同无效。由此不难看出,形成合同效能待定的首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首要成由于: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间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缔结的合同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缔结的合同;二是因无权署理而缔结的合同;三是无权处置行为。以上三种景象只有当法定署理人追认、自己追认或许有处置权人追认后刚才收效,不然就不会发作法令效能。笔者以为,效能待定的合同现已建立,仅仅其不契合合同收效的条件(亦即未“依法”建立),如经相关权力的追认便具有了合同有用的条件,即可确认其为有用。所以,此类合同只要是权力人进行了追认,并且契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及第51条的规则,都应确认合同有用,不然就为无效。本案中,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无依据能够证明典当系受原告曾昭益托付处理,且被告在处理典当过程中,未尽检查责任,非好心获得人;原告亦未对典当担保合同进行追认,故该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无效。
原告:曾昭益,男,住泰和县澄江镇坛口村。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
1999年6月28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向敖申英发放告贷2万元,该告贷供给了原告曾昭益一切的房产作为典当担保。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与告贷人、典当人三方签定了典当担保告贷合同,合同上典当人一栏的签名、盖章均为“曾昭益”字样。经判定,典当担保告贷合同上典当人曾昭益的签字、盖章均非原告所为。
原告曾昭益向泰和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向敖申英发放告贷2万元,该告贷用原告的房产作典当担保进行了挂号。原告对此并不知情,签定合同时也未参与,典当合同上典当人一栏的签名、盖章虽为“曾昭益”字样,但均不是原告自己所为,所以该典当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其房产证。故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返还其房产证(泰府字第1510号)。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辩称:被告与原告签定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有原告签名、盖章,合同签定时有原告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即便原告未参与,被告也有理由信任该典当行为是受原告托付,是表见署理;被告系好心获得人,该典当又依法经管理部门挂号,典当有用。因而,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
泰和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提交的典当人为“曾昭益”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系别人以原告名义签定。被告无依据证明该典当担保为原告托付别人所办,过后原告也未予追认,典当行为无效,该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无效。被告对该典当行为具有检查责任,对典当行为无效导致的结果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原告要求返还被典当房产的房产证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榜首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一条榜首款,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榜首、二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在判定收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曾昭益被典当房产的房产证(泰府字第1510号)。
[分析]
本案是件典当合同纠纷案,两边争论的焦点是典当合同的效能问题,即本案中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是否有用。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具体规则了对依法建立的合同进行法令维护。因而对合同效能的确认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维护、干与的具体内容之一。依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则及司法实践,无效合同分为三种状况:肯定无效、合同效能待定和相对无效,其间违反法令禁止性规则、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确以为肯定无效;无权署理、逾越署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或许导致无效的合同确以为效能待定合同,追认后为有用;诈骗、钳制、显失公相等合同由受诈骗当事人特别建议而定,确以为相对无效。
本案中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是个效能待定合同。所谓效能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尽管现已建立,但因其不完全契合法令有关收效要件的规则,因而其发收效能与否没有确认,一般须经有权人表明供认或追认才干收效。其首要包含三种状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和约束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缔结的合同,有必要经其法定署理人的供认才干收效;二是无权署理人以自己名义缔结的合同,有必要通过自己追认,才干对自己发作法令拘束力;三是无处置权人处置别人财产权力而缔结的合同,未经权力人追认,合同无效。由此不难看出,形成合同效能待定的首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首要成由于: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间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缔结的合同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缔结的合同;二是因无权署理而缔结的合同;三是无权处置行为。以上三种景象只有当法定署理人追认、自己追认或许有处置权人追认后刚才收效,不然就不会发作法令效能。笔者以为,效能待定的合同现已建立,仅仅其不契合合同收效的条件(亦即未“依法”建立),如经相关权力的追认便具有了合同有用的条件,即可确认其为有用。所以,此类合同只要是权力人进行了追认,并且契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及第51条的规则,都应确认合同有用,不然就为无效。本案中,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无依据能够证明典当系受原告曾昭益托付处理,且被告在处理典当过程中,未尽检查责任,非好心获得人;原告亦未对典当担保合同进行追认,故该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