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引起纠纷遗产该留给谁才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7:21
一笔19万元的存款,联系着一位白叟的遗愿。白叟的生前老友说,她留有遗言,要悉数捐赞助学。她的外甥女称,自己是老太太的养女,是合法承继人。19万元遗产终究何去何从?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原因遗产引发的侵权职责纠纷案。
生前老友取款遭拒,本来银行卡被挂失
原告闫某年近70岁,她在诉状中称,自己与居住在XX街的裴老太太是老友,系裴老太太生前托付的遗言履行人。2014年8月初,裴老太太逝世,她持裴老太太的遗言和银行卡到东关某银行取款时遭拒,理由是卡已被挂失,挂失人是裴老太太的外甥女裴某。要求银行撤销挂失无果的闫某,以为银行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履行遗言的合法权利,将银行申述到了碑林区法院,恳求判令银行免除挂失,而挂失人裴某则作为第三人被申述,承当连带职责。
昨日9时许,庭审开端。因裴某此前现已取走了银行卡中的19万元,原告经法庭答应将本来作为第三人申述的裴某,变更为第二被告,一起将诉讼恳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返还19万元。
对取走卡内19万元存款的事,裴某并不否定。她以为自己是老太太遗产的合法承继人,当庭拿出了两份公证书。一份是1987年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出具的,证明裴老太太收养裴某为养女。第二份是2014年9月9日西安市公证处出具的,承认被承继人裴老太太的遗产应由养女裴某承继。
遗言实在与否,原被告两边各执己见
依据榜首被告银行出示的依据标明,裴某于2014年8月8日来银行处理的挂失手续,其时她手持裴老太太及她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作为代理人处理挂失银行卡。2014年9月10日,裴某再次来到银行,处理补卡、取款和销卡,将19万元存款取出,除了相关的身份证件原件外,她取款时还持有那份遗产承继公证书。银行方面以为,银行处理的挂失、补卡、取款等事务均契合法令法规,银行方不需承当职责。
原告闫某并不认可裴老太太与裴某是收养联系,她以为裴某身为外甥女,无权处置姨母的遗产。闫某所持的裴老太太遗言,内容大致为,一套单元房给被告裴某,部分现金给另一位外甥女,银行卡则交由闫某将存款悉数捐出,用于赞助贫困学生,并奉告闫某将善款捐出后,不用奉告受捐人她的名字,说“我非沽名钓誉之人,愿望到达即可”。
这份遗言是否实在,是本案的争辩焦点。据裴某说,她原是老太太的外甥女,因白叟离婚无子女,在1987年收养她为养女。她表明从未听养母说过存款交由闫某处理的工作,老太太是十分谨慎的人,不会在没有公证或第三人在场的状况下立下遗言,因而对遗言的实在性不认可,并向法庭请求笔迹判定。
原告被告两边都赞同对遗言进行笔迹判定。因要害依据有待判定,审判长宣告待笔迹判定之后择日持续开庭。
相关法令,啥样的遗言才合法有用
在生活中,因遗言的内容细节不完善,导致遗言失效或引起法令纠纷的状况层出不穷。依据我国《承继法》规则,公民可以按照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言履行人。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亦可立遗言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
合法有用的遗言一般分为五种类型,其间公证遗言的法令效力最强。
一,公证遗言,是公证机关依据遗言人的请求,对遗言人所立的遗言通过检查,予以公证出具公证书的遗言。
二,自书遗言,是指遗言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言,并在遗言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亲笔签上自己名字。
三,代书遗言,是指遗言人托付别人代为自己书写的遗言,由代书人依据遗言人的口述代为书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明书写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四,录音遗言,录音遗言是指用录音设备将遗言人对其遗产所作处置的口头表述录制下来的遗言,同代书遗言相同,需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五,口头遗言,指在危殆状况下,由遗言人口头表述的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口头遗言无效。上述的遗言见证人不能是承继人或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生前老友取款遭拒,本来银行卡被挂失
原告闫某年近70岁,她在诉状中称,自己与居住在XX街的裴老太太是老友,系裴老太太生前托付的遗言履行人。2014年8月初,裴老太太逝世,她持裴老太太的遗言和银行卡到东关某银行取款时遭拒,理由是卡已被挂失,挂失人是裴老太太的外甥女裴某。要求银行撤销挂失无果的闫某,以为银行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履行遗言的合法权利,将银行申述到了碑林区法院,恳求判令银行免除挂失,而挂失人裴某则作为第三人被申述,承当连带职责。
昨日9时许,庭审开端。因裴某此前现已取走了银行卡中的19万元,原告经法庭答应将本来作为第三人申述的裴某,变更为第二被告,一起将诉讼恳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返还19万元。
对取走卡内19万元存款的事,裴某并不否定。她以为自己是老太太遗产的合法承继人,当庭拿出了两份公证书。一份是1987年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出具的,证明裴老太太收养裴某为养女。第二份是2014年9月9日西安市公证处出具的,承认被承继人裴老太太的遗产应由养女裴某承继。
遗言实在与否,原被告两边各执己见
依据榜首被告银行出示的依据标明,裴某于2014年8月8日来银行处理的挂失手续,其时她手持裴老太太及她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作为代理人处理挂失银行卡。2014年9月10日,裴某再次来到银行,处理补卡、取款和销卡,将19万元存款取出,除了相关的身份证件原件外,她取款时还持有那份遗产承继公证书。银行方面以为,银行处理的挂失、补卡、取款等事务均契合法令法规,银行方不需承当职责。
原告闫某并不认可裴老太太与裴某是收养联系,她以为裴某身为外甥女,无权处置姨母的遗产。闫某所持的裴老太太遗言,内容大致为,一套单元房给被告裴某,部分现金给另一位外甥女,银行卡则交由闫某将存款悉数捐出,用于赞助贫困学生,并奉告闫某将善款捐出后,不用奉告受捐人她的名字,说“我非沽名钓誉之人,愿望到达即可”。
这份遗言是否实在,是本案的争辩焦点。据裴某说,她原是老太太的外甥女,因白叟离婚无子女,在1987年收养她为养女。她表明从未听养母说过存款交由闫某处理的工作,老太太是十分谨慎的人,不会在没有公证或第三人在场的状况下立下遗言,因而对遗言的实在性不认可,并向法庭请求笔迹判定。
原告被告两边都赞同对遗言进行笔迹判定。因要害依据有待判定,审判长宣告待笔迹判定之后择日持续开庭。
相关法令,啥样的遗言才合法有用
在生活中,因遗言的内容细节不完善,导致遗言失效或引起法令纠纷的状况层出不穷。依据我国《承继法》规则,公民可以按照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言履行人。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亦可立遗言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
合法有用的遗言一般分为五种类型,其间公证遗言的法令效力最强。
一,公证遗言,是公证机关依据遗言人的请求,对遗言人所立的遗言通过检查,予以公证出具公证书的遗言。
二,自书遗言,是指遗言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言,并在遗言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亲笔签上自己名字。
三,代书遗言,是指遗言人托付别人代为自己书写的遗言,由代书人依据遗言人的口述代为书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明书写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四,录音遗言,录音遗言是指用录音设备将遗言人对其遗产所作处置的口头表述录制下来的遗言,同代书遗言相同,需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五,口头遗言,指在危殆状况下,由遗言人口头表述的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口头遗言无效。上述的遗言见证人不能是承继人或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