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限期治理制度缺陷及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03:06【摘要】本文介绍了期限管理准则,对《环境维护法》的该准则存在的缺点作了剖析,并提出了完善这一准则的主张。【英文摘要】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system of deadline governan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nalyzes defects of the system, and improves the system.【关键词】期限管理准则;缺点;主张【英文关键词】Deadline for the system of governance; Defects; Proposals【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期限管理准则的概述(一)期限管理准则的概念期限管理准则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一项根本的环境维护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的相关规则,期限管理准则是指对形成环境严峻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在特别维护的区域内超支准排污的现已建成的设备,依法采用限制时刻、限制内容、限制作用完结管理使命的准则。从法令性质上讲,期限管理准则是一项行政命令,归于行政行为。(二)期限管理准则的开展进程期限管理的观念是在1973年举行的第一次全国环境维护会议上提出的。国务院在同意施行《关于维护和改进环境的若干规则(试行草案)》的批文中要求各级政府:对现有污染,要敏捷作出管理规划,分期分批加以解决。”期限管理由观念上升为环境维护法令准则,是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试行)》中规则。该法第条规则:在乡镇日子居住区、水源维护区、名胜古迹、景色游览区、温泉、调理区和自然维护区,禁绝树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期限管理、调整或许搬家。”但期限管理准则仅针对特别区域内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1989年修改后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确立了期限管理准则的根本内容。在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作了规则,并为一些当地环境立法所采用。二、我国《环境维护法》中期限管理准则存在的缺点剖析(一)作出期限管理决议的权属规模过窄1.仅限于人民政府,不利于及时管理污染源仅由政府行使作出期限管理决议的职权, 与我国的现实情况不符合。政府是综合性执法机关,又不是处理环境方面问题的专门机关。政府并不能常常监督、监测污染源,其作出决议的主要依据是大众的反映或环保部门的主张,会集下达一批期限管理单位名单,不能及时有效地针对污染源的实际情况下达期限管理决议,这样必定阻碍了该准则的施行作用,不利于环境质量的进步。因而,需求拓展作出期限管理决议的权属规模。2.现行立法系统中现已存在不局限于由政府行使职权规则。笔者在此罗列5种方法予以阐明:(1)规则由政府或其托付环保部门决议。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维护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则:自本决议发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支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托付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期限管理。”(2)规则由政府决议,或许由环保部门决议。如《南京市水污染防治法令》(1994年)第12条规则:排污单位形成水体严峻污染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期限管理。”明显,这种方法在适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清晰授权由环保部门决议。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1条规则:形成固体废物严峻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决议期限管理。”授权环保部门决议期限管理,使该准则在决议权限方面的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