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自杀后可以获得保险理赔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23:33
最近,手机被这个哀痛的故事刷屏:
工作发生在深圳市罗湖区莲塘:一贫如洗,儿子却身染重疾,被“强直性脊柱炎”摧残10年,因没有及时医治,最终导致股骨头坏死,需求换全髋和股骨头。63岁的母亲为了得到稳妥公司30万的理赔款,来给儿子换关节,她“纵身一跃”用跳楼的方法完毕了自己的生命。
但是,这位仁慈的母亲并没有想到,那份寄予她最终悉数期望的“保单”于上一年已然过期.
成果便是:母亲逝世了,身患沉痾的儿子没能取得30万的稳妥补偿
自杀一直是稳妥理赔中作为人身稳妥的免责条款之一,“自杀不理赔是稳妥界多年的不成文规则”,首要是为了防止自杀者经过自杀来获取稳妥金,防止品德风险的繁殖。所以关于这起悲惨剧,咱们根本以为即便是保单上一年没过期,那位身患重疾的儿子也不可能取得30万的稳妥补偿。
莫非自杀真的真的肯定不能取得稳妥理赔吗?
小编整理《稳妥法》后竟发现:
首要咱们要弄清楚人寿稳妥和意外险是什么,它们有什么差异
人寿稳妥:是指以被稳妥人的寿命为稳妥标的,以被稳妥人的生计或逝世为稳妥事端(即给付稳妥金条件)的一种人身稳妥。
意外险:是指被稳妥人在稳妥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意外事端,身体遭受损伤而残废或逝世时,稳妥公司按合同约好给付稳妥金的一种人身稳妥。
它们的首要差异关键在于所承当的稳妥事端发生的原因和稳妥职责的规模有所不同:比方,人寿稳妥中的定时寿险一般只承当身故职责,也便是说以投保人逝世为赔付条件;而意外险则会承当被稳妥人因意外导致伤残或逝世的职责,被稳妥人由于本身原因成心导致的身故或伤残是不在意外险承当的规模内。可见,两者同保“意外”,但差异却很大。
然后再答复自杀手否肯定不能取得稳妥理赔
依据《稳妥法》第四十四条规则:以被稳妥人逝世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建立或许合同效能康复之日起两年内,被稳妥人自杀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但被稳妥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外。稳妥人依照合同约好交还稳妥单的现金价值。稳妥人依照前款规则不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好交还稳妥单的现金价值。
依据此法条结合上面的论说能够看出,关于购买了人身意外稳妥,不管何时自杀都无法取得稳妥理赔,稳妥人仅仅应依照稳妥单交还其现金价值;而关于购买了人寿稳妥的,那么以两年时刻为界,若被稳妥人在投保两年内自杀,无法取得稳妥理赔,而投保两年后自杀,稳妥受益人能够取得身故补偿金;此外,在人寿稳妥中,假如被稳妥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便是合同收效缺乏两年,也能够取得赔付。依据《民法》有关规则,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所述,关于自杀,寿险2年内不承当赔付,超越2年承当,意外险一概不承当,所以自杀并非肯定不能取得稳妥理赔。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