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监督程序如何启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7:57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确有过错的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依照法定程序从头审理的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能够向人民法院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可是不能中止判定、裁决的履行。”提出申述的期限法令并未加以约束,也就是说,判定、裁决收效后的任何时刻都可提出申述。可是,申述的提出不能中止判定、裁决的履行,并且申述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当即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由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承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述之后,要对其供给的资料包含依据进行检查。假如检查的成果以为申述的依据确凿、理由充沛,且原判定、裁决确有过错,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然,上述司法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驳回申述。申述被驳回今后,一般情况下,申述人应当息诉。可是,申述人假如有很多现实、确凿的依据阐明原判定、裁决确有过错的,能够持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申述。
别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述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头审理:
(1)有新的依据证明原判定、裁决确定的现实确有过错;
(2)据以科罪量刑的依据不确实、不充沛或许证明案子现实的首要依据之间存在对立的;
(3)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子的时分,有贪婪、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能够向人民法院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可是不能中止判定、裁决的履行。”提出申述的期限法令并未加以约束,也就是说,判定、裁决收效后的任何时刻都可提出申述。可是,申述的提出不能中止判定、裁决的履行,并且申述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当即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由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承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述之后,要对其供给的资料包含依据进行检查。假如检查的成果以为申述的依据确凿、理由充沛,且原判定、裁决确有过错,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然,上述司法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驳回申述。申述被驳回今后,一般情况下,申述人应当息诉。可是,申述人假如有很多现实、确凿的依据阐明原判定、裁决确有过错的,能够持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申述。
别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述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头审理:
(1)有新的依据证明原判定、裁决确定的现实确有过错;
(2)据以科罪量刑的依据不确实、不充沛或许证明案子现实的首要依据之间存在对立的;
(3)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子的时分,有贪婪、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