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并非全是保险公司买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9:15投保人购买稳妥后出险,稳妥公司都要根据合同的约好给付投保人一笔稳妥金。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来终审的一同稳妥合同纠纷案中,由于职责人醉驾导致交强险事端发作,稳妥公司实行完对受害人的补偿后,毫不犹豫地向投保人诉讼索赔,法院果然判定投保人给付稳妥公司稳妥金11万元。据悉,该类投保人赔付稳妥公司案子在国内非常罕见。
惹祸了投保人醉驾撞死一人
2007年12月20日,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火炬新村乡民朱文武到安全稳妥昆山支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6万元,稳妥期限为2008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
2008年2月27日零时18分,朱文武醉酒驾驭上述投保车辆,沿昆山市玉山镇北门道由南向北行进至北门道与花园路交叉口北侧时,车头前部左边撞击到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汪某某、宋某某,导致两人受伤、其间汪某某终究抢救无效逝世的交通事端。
2008年3月5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查询后作出事端确定:朱文武在事端中负首要职责,汪某某、宋某某在各自的事端中负非必须职责。
案中案法院判稳妥公司先行赔付
2008年8月4日,受害者汪某某的弟弟汪一民以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为由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朱文武夫妻及安全稳妥昆山支公司一起补偿交强险金额11万元。
2008年10月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定,确定稳妥公司承保朱文武驾驭车辆的交强险后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补偿汪某某丢失;因事端发作在2008年2月,故涉案交通事端中的交强险限额主动调整为逝世伤残补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万元、产业丢失补偿限额2000元。故依法判令安全稳妥昆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补偿汪某某的弟弟汪一民人民币11万元。
一审判定后,安全稳妥昆山支公司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稳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端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之后,稳妥公司可根据稳妥合同的约好向被稳妥人追偿,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