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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事故调解期限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4:53
发作交通事端后,两边当事人可洽谈处理补偿事宜,若洽谈不成时,可恳求交警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恳求调停。一、提出调停恳求向交警部门恳求调停,应当事两边洽谈共同,一起提出书面调停恳求。提出调停恳求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或许上一级交通部门保持原路途交通事端确认的复核定论之日起算。二、参与调停的人员下列人员可参与调停,但任何一方的人数不得超越三人。(一)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路途交通事端车辆所有人或许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与的其他人员。三、调停开端时刻因事端形成的丢失不同,调停的开端时刻也不同:(一)形成人员逝世的,从规则的处理丧葬事宜时刻完毕之日起;(二)形成人员受伤的,从医治完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形成财产丢失的,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四、调停程序(一)奉告路途交通事端各方当事人的权力、职责;(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恳求;(三)根据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的现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确认当事人承当的损害补偿职责;(四)核算损害补偿的数额,确认各方当事人各自承当的份额,人身损害补偿的规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实行,财产丢失的修正费用、折价补偿费用依照实践价值或许评价组织的评价定论核算;(五)确认补偿实行方法及期限。五、调停期限调停的期限为十日,自调停开端之日起算。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当场制造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别离送达各方当事人,调停书经各方当事人一起签字后收效。经调停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停止调停,制造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完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六、调停书的内容调停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调停根据;(二)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的根本现实和丢失状况;(三)损害补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补偿职责及份额;(五)补偿实行方法和期限;(六)调停日期。七、调停的停止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调停,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停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停的;(三)一方当事人调停过程中退出调停的。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在中立的交警部门的掌管下、在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进行,能较好地保护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期限短、效率高的长处。因而,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在处理交通事端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效果。《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2008)》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共同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收到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或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持原路途交通事端确认的复核定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恳求。第六十三条 参与损害补偿调停的人员包含:(一)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路途交通事端车辆所有人或许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与的其他人员。托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事项和权限。参与调停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越三人。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则日期开端调停,并于十日内制造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书或许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完结书:(一)形成人员逝世的,从规则的处理丧葬事宜时刻完毕之日起;(二)形成人员受伤的,从医治完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形成财产丢失的,从确认丢失之日起。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停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依照下列程序施行:(一)奉告路途交通事端各方当事人的权力、职责;(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恳求;(三)根据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的现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确认当事人承当的损害补偿职责;(四)核算损害补偿的数额,确认各方当事人各自承当的份额,人身损害补偿的规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实行,财产丢失的修正费用、折价补偿费用依照实践价值或许评价组织的评价定论核算;(五)确认补偿实行方法及期限。第六十六条 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造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别离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停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停根据;(二)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的根本现实和丢失状况;(三)损害补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补偿职责及份额;(五)补偿实行方法和期限;(六)调停日期。经调停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调停,制造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完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调停,并记录在案:(一)在调停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停的;(三)一方当事人调停过程中退出调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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