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5:33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 工商[199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自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我局经国务院同意发布《工商企业称号挂号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以来,企业称号的挂号办理有了一起的根据,逐渐走上了正轨。但在详细履行中把握纷歧,致使企业称号的挂号办理作业呈现了必定的紊乱,有的挂号主管机关没有严厉履行《暂行规则》,私行核准运用“我国”、“中华”字样的企业称号;有的经济组织私行运用未经挂号机关核准的称号;一些不合法经济组织也自定称号,招摇撞骗,打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为此,我局正在制定新的《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在新规则发布施行前,要结合整理整理公司、年检换照和从头挂号注册作业,对已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进行一次整理整理,并对一些企业的称号从头核准。现将有关详细事项告诉如下:一、重申各级挂号主管机关,在新的规则发布之前,仍应严厉根据《暂行规则》和本告诉的规则,进行企业称号的挂号办理。如果在履行中有不清晰之处,应向上级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请示,清晰后方可履行。二、凡称号中运用“我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冠以“世界”字样的,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或地名的企业(均含外商投资企业),其称号必须经我局核准,并经挂号主管机关挂号注册后方可运用;如有改动或改变,也必须报我局核准。三、现已挂号注册的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凡称号归于上述情况的,不管曾经是否通过我局核准,一概进行一次整理并从头核准挂号。整理的要求如下:1、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以及直辖市统辖范围内一切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挂号注册的归于上述情况的企业称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汇总后,于本年八月底前报送我局企业挂号司(我局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明传电报已要求上报)。所报内容和资料有:(1)企业称号名单表,表中列出:企业称号、注册号、挂号机关、核准挂号日期、是否经我局核准(填是或否),该表要署名汇总制表人名字、联系电话,并盖汇总单位公章;(2)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凡经我局核准的,附上我局核准信件的复印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辖市以及直辖市统辖范围内一切挂号主管机关以外的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挂号的,由省、自治区工商行政办理局汇总后于本年九月十五日前报送我局企业挂号司,所报内容和资料同上。四、我局接到上报名单后进行从头核准,并发文告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凡在上报名单中没有的和未经我局核准的归于本告诉第二项所列的企业称号,均为不合法称号,各级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均有权依法查处。此项作业完成后,我局将担任全国范围内称号中运用“我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冠以“世界”字样,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或地名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的称号查询作业。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可参照本告诉精神,对所统辖区内的企业称号进行整理整理。六、审阅企业称号是一项重要作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必须在八月底前将本告诉转发到各级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并望认真履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