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案例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22:09【原告】唐XX
【托付代理人】金生平律师
【被告】中铁第X工程局第X工程处
【托付代理人】易XX,律师
【原通知称】被告建筑的重庆XX大桥于2003年10月竣工后,常有行人通行此桥。因为该桥两头的引桥临边无栏杆、无安全警示标志,2004年2月17日原告之夫吴XX路经该桥时,从桥东头南侧掉落摔死。因被告还未将该工程交给业主办理,其对该桥负有相关的安全管护职责。被告未尽到这一职责,是导致吴XX逝世的直接原因,故应承当本案中的悉数补偿职责。恳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吴XX逝世的丧葬费、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9664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原告依据】1、被告公司简介;2、现场相片;3、查询笔录;4、证明等。
【被告辩称】该工程是由中铁第X工程局承建后授权该局第X工程处X公司担任建筑,原通知错了主体;该桥于2003年9月已恳求检验为优秀工程;在施工中我司严厉按施工图施工;竣工后制止车辆通行,未制止行人通行,桥上无任何妨碍,不存在安全隐患;警示标志应由路途安全办理部门担任;吴XX死因不明;我司没有差错,不该承当职责。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依据】1、施工合同;2、竣工陈述,等。
【审理查明】2002年2月6日,中铁第X工程局与重庆XX大桥项目部签订了《XX大桥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中铁第X工程局授权所属第X工程处X公司在合同中加盖中铁第X工程局第X工程处X公司印章,李XX作为X公司司理代表乙方在合同中签名。该工程经中铁第X工程局第X工程处X公司建筑于2003年10月竣工。竣工后没有制止行人通行,桥的两头引桥部分没有装置防护栏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设备。2004年2月17日,污XX途经该桥东桥头引桥南侧时,不小心从引桥边摔下致死,至此,被告还没有将该工程交给业主办理。
【法院观念】被告承建大桥竣工后,未交给给业主之前,应加强对大桥工程的全面办理,特别是安全办理。被告作为有多年施工经历的施工企业,应当知道大桥两头引桥没有防护栏杆存在的风险性,应在风险地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纳办法,做好安全防护作业,谨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作。被告在对大桥的办理中存在遗漏,是导致吴XX不小心从引桥边摔下致死的直接原因1桓嫒衔?釾X有或许不是从桥上摔下致死,但未供给依据证明。因而被告应对吴XX之死承当补偿职责。
【法院判定】被告补偿原告丧葬费、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96646元。以上金钱在本判定收效后五日内付清。案子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