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9:31
触及到毒品的违法行为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是归于违法,毒品关于人的身心健康形成严峻的影响,所以一定要进行严峻的冲击,我国刑法中触及毒品的罪名是有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那么以此罪名申述后,辩解词要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灵璧县法令援助中心的指使,指使我担任朱某某涉嫌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的辩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辩解人的职责是根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辩解人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告人朱某某的合法权益通过多方的查验和很多的翻阅相关的根据资料,对本案有了精确的知道。辩解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没有贰言。现辩解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定见以及客观现实与法令,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分提出辩解定见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2011年7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投案,并在庭审进程中自愿认罪,照实供述自己罪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则,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2、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行为没有对社会形成损害,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尽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违法,但其不合法栽培的罂粟被公安机关悉数根除,罂粟汁液悉数被没收,并没有流散到社会中,对社会没有形成损害。
3、被告人是从犯,从被告人朱某某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吴松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吴松栽培罂粟,从刨土到撒种、洒水、上肥及至划去汁液,其进程时刻较长,均系其独立完结。被告朱某某因吴松向其索要罂粟种子说是看病用而向其供给了种子(此罂粟种子是朱某某前妻所留),并在期间去吴松家玩时帮吴松仅洒水一次。这一系列的现实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在该起违法的整个进程中都一向处于非必须的辅佐的效果,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则:“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4、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情绪较好。通过调查核实得知被告人朱某某曾经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等处分或许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且其认罪情绪较好,可以及时的承认错误。由此可见被告人陈柳片面恶性较小易改造。
5、被告人家庭及其困难,被告人父亲年老多病、儿女年幼均在上学,家中无固定收入,首要收入的来源于被告人出外打工。为使这个家庭免于决裂,为使这家中的孩子持续上学,期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以上现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某是具有自首、从犯、初犯、认罪、悔罪情绪较好,片面恶性较小、社会损害性较小、且因为被告人家庭担负较重,上有多病的老父,下有需求上学的儿女,期望法庭在查清现实的情况下减轻处分并适以缓刑,给被告人朱某某一个悔过自新的时机 以上辩解定见恳请法庭采用。
辩解人:朱**
上述便是小编对“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辩解”问题进行的回答。触及到毒品的违法行为一般要遭到严峻的处分,小编主张找有经历的律师起先辩解。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灵璧县法令援助中心的指使,指使我担任朱某某涉嫌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的辩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辩解人的职责是根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辩解人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告人朱某某的合法权益通过多方的查验和很多的翻阅相关的根据资料,对本案有了精确的知道。辩解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没有贰言。现辩解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定见以及客观现实与法令,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分提出辩解定见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2011年7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投案,并在庭审进程中自愿认罪,照实供述自己罪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则,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2、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行为没有对社会形成损害,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尽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违法,但其不合法栽培的罂粟被公安机关悉数根除,罂粟汁液悉数被没收,并没有流散到社会中,对社会没有形成损害。
3、被告人是从犯,从被告人朱某某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吴松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吴松栽培罂粟,从刨土到撒种、洒水、上肥及至划去汁液,其进程时刻较长,均系其独立完结。被告朱某某因吴松向其索要罂粟种子说是看病用而向其供给了种子(此罂粟种子是朱某某前妻所留),并在期间去吴松家玩时帮吴松仅洒水一次。这一系列的现实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在该起违法的整个进程中都一向处于非必须的辅佐的效果,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则:“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4、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情绪较好。通过调查核实得知被告人朱某某曾经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等处分或许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且其认罪情绪较好,可以及时的承认错误。由此可见被告人陈柳片面恶性较小易改造。
5、被告人家庭及其困难,被告人父亲年老多病、儿女年幼均在上学,家中无固定收入,首要收入的来源于被告人出外打工。为使这个家庭免于决裂,为使这家中的孩子持续上学,期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以上现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某是具有自首、从犯、初犯、认罪、悔罪情绪较好,片面恶性较小、社会损害性较小、且因为被告人家庭担负较重,上有多病的老父,下有需求上学的儿女,期望法庭在查清现实的情况下减轻处分并适以缓刑,给被告人朱某某一个悔过自新的时机 以上辩解定见恳请法庭采用。
辩解人:朱**
上述便是小编对“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罪辩解”问题进行的回答。触及到毒品的违法行为一般要遭到严峻的处分,小编主张找有经历的律师起先辩解。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