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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可以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1:28
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2007年相识并爱情,2010年元月20日在萍乡市安源区民政局挂号成婚,但至今未举办婚礼。近来,曾某以两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免除两边的婚姻联系。刘某收到申述状后提出反诉,以为曾某未实行夫妻应彼此忠贞的责任,要求曾某返还因成婚所承受的资产并补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不合
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恳求是否建立?
第一种观念以为,确认离婚胶葛中被告的反诉有利于维护被告,完成当事人的诉权平衡,且离婚胶葛中的反诉契合反诉的提起要件,应予支撑。
第二种观念以为,离婚胶葛归于诉的兼并,是一种复合诉讼,包括婚姻联系、子女抚育、产业切割、损害补偿等问题,被告的反诉被包括在了整个离婚诉讼中,且离婚诉讼中的反诉不契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不予支撑。
管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
一方面,离婚诉讼归于诉的兼并,是一种复合诉讼,包括婚姻联系、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等问题。离婚诉讼的提起必定引起与婚姻联系干系的产业联系和抚育联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免除婚姻联系、产业和子女抚育三诉的兼并。曾某提出的返还资产触及产业切割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诉求,在庭审的法庭调查或法庭争辩阶段都可提出,无需反诉。
另一方面,本案不契合反诉的独立性特征。反诉是指在一个现已开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恳求。反诉的意图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建议的民事权益,而且具有独立性。本案中,刘某提出的恳求,并不能到达抵消、吞并本诉原告建议的意图。刘某作为无过错方的补偿恳求权是根据离婚为条件的,归于对原告曾某申述现实的弥补或许辩驳,而非反诉。在没有曾某申述或撤诉的情况下,补偿恳求便不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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