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2: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责任。而江女士因未妥善保管夭亡女儿的尸身,致使司法判定无法判别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幼婴逝世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009年11月5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江女士要求被告萍乡某医院补偿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抚慰金等合计31万余元的诉请。现在该案仍在上诉期。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原告江女士入住被告医院。当日下午在该医院行剖腹产下一女婴。第二日上午,护理给婴儿洗澡后不久,婴儿出现异常,医治后没有好转,下午转入萍乡市妇幼保健院医治。2009年2月22日22时30分,在医师奉告婴儿情况后,原告在萍乡市妇幼保健院主动出院或转院赞同书上签字赞同抛弃医治,当日22时45分宣告婴儿逝世。原告方以为被告医院治疗行为违反常规:如误诊、抢救不及时,洗澡时操作不小心导致吸入洗澡水等,故而要求被告进行补偿。两边洽谈未果,故引起本案胶葛。
一审法院以为,治疗违反常规是否存在差错且与危害成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案子争议的焦点。原告诉称被告存在误诊,抢救不及时,洗澡时操作不小心导致吸入洗澡水等,经过二次判定,原告诉称不实,被告治疗行为未违反常规,且不存在差错。故被告行为与危害成果即女婴逝世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009年7月29日江西神州司法判定中心以为,依据现有病历及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医院的治疗行为与江女士的女儿逝世有因果关系;其剖析阐明以为,女婴逝世后,未做尸身解剖,缺少尸身查验陈述,其逝世原因仅仅估测、不确切,故能够看出原告以为陈述不明确系因为未尸检所造成的,但是是否进行尸检,彻底与原告对尸身的处置有关,与被告没有相关。从依据视点考虑,正是因为原告的行为,导致被告举证不能。故对判定结论的剖析,不能仅考虑被告的举证责任。综上,原告诉请被告补偿,因被告之治疗行为没有差错,且与危害成果没有因果关系,其诉请于法无据,当不予支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原告江女士入住被告医院。当日下午在该医院行剖腹产下一女婴。第二日上午,护理给婴儿洗澡后不久,婴儿出现异常,医治后没有好转,下午转入萍乡市妇幼保健院医治。2009年2月22日22时30分,在医师奉告婴儿情况后,原告在萍乡市妇幼保健院主动出院或转院赞同书上签字赞同抛弃医治,当日22时45分宣告婴儿逝世。原告方以为被告医院治疗行为违反常规:如误诊、抢救不及时,洗澡时操作不小心导致吸入洗澡水等,故而要求被告进行补偿。两边洽谈未果,故引起本案胶葛。
一审法院以为,治疗违反常规是否存在差错且与危害成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案子争议的焦点。原告诉称被告存在误诊,抢救不及时,洗澡时操作不小心导致吸入洗澡水等,经过二次判定,原告诉称不实,被告治疗行为未违反常规,且不存在差错。故被告行为与危害成果即女婴逝世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009年7月29日江西神州司法判定中心以为,依据现有病历及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医院的治疗行为与江女士的女儿逝世有因果关系;其剖析阐明以为,女婴逝世后,未做尸身解剖,缺少尸身查验陈述,其逝世原因仅仅估测、不确切,故能够看出原告以为陈述不明确系因为未尸检所造成的,但是是否进行尸检,彻底与原告对尸身的处置有关,与被告没有相关。从依据视点考虑,正是因为原告的行为,导致被告举证不能。故对判定结论的剖析,不能仅考虑被告的举证责任。综上,原告诉请被告补偿,因被告之治疗行为没有差错,且与危害成果没有因果关系,其诉请于法无据,当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