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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刑事上诉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2:27
咱们都知道在我国许多的案子都是通过法院的处理和判定进行处理的,在我国假如犯了刑事案子大部分都是要进行判定然后上述的,那么刑事上诉辩解词怎样写呢?请阅览下面的文章进行具体的了解吧。
刑事上诉案辩解词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承受本案上诉人张峰的托付,担任其上诉案的辩解人。现在依据本案的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采用。
一、纵观本案的犯案进程,上诉人张峰与其他参加作案的同案人之间,就他们在其间所起的效果、行为性质及对逝世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而论,有显着的主从犯之分。一审判定确认本案上诉人张峰与同案人没有显着的主从犯之分,归于确认现实差错。本案中,有充沛的确的依据证明,针对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不管从作案的起意和策划,仍是对行凶行为的指派和组织,以及全部同案人之间的从属关系剖析,同案人唐桑都是起着组织领导和指派操作效果的核心人物,其无以怀疑的应被确以为本案的主犯(或主犯之一)。在本案中,全部结果均因唐桑的行为而起。打架行为的起意和策划是唐桑作出的,唐桑也是同案一方全部参加人员的招集人和组织者,一同,作案的凶器也由唐桑派发,最终,是在唐桑“扬言要打死被害人”的直接指令下,其他同案人才不顾全部地持刀追杀被害人。因而本案是有显着的主从犯之分的。上述现实,不管从张峰供述、唐桑供述、证人证言,仍是其他全部依据资料剖析,都是确认无疑的。
 本案上诉人张峰应被确以为从犯,一审判定没有确认其为从犯,是彻底差错的。
1、本案发作的前期时刻,上诉人张峰不在现场。整个事情的策划和组织,张峰都没有参加。而张峰是在争论两边水火不容预备着手时,被同案人唐桑用电话招集而来。所以张峰没有参加事情的预谋、策划和组织,是被别人指派的从犯。
2、上诉人张峰来到现场后,是消沉的被迫参加者,并没有任何自动行为。即便曾经有一把刀通过其手中,也是同案人唐桑交予他的,而且这以后当即由别人从其手中拿走。因而张峰自到现场后,因为其与对方并无怨结,也不明就里,仅仅出于义气赶来助威凑人头,一向遵从别人组织,在其间起辅佐效果。
3、上诉人张峰在现场并无任何直接着手打人的行为。在本案中,并无任何依据证明上诉人张峰有施行持刀砍人的行为。相反,有比较充沛的依据证明,被害人的逝世是别人用匕首刺伤致死,同案人“铁山”是持匕首的直接凶手。从法医鉴定结论看,结合供述资料和证人证言剖析,被害人逝世的原因是别人用匕首刺伤所造成的。而上诉人张峰在现场一直未触摸过匕首,所以张峰不是致害人。而依据唐桑供述及张峰供述及其他证言共同确认,铁山是匕首持有者,且“铁山”自己供认刺伤了被害人并有或许致其逝世。因而,上诉人张峰仅仅参加作案,并不是直接致害人。上诉人张峰应被确以为从犯。
4、从张峰参加作案的动机和原因剖析,张峰与对方素昧生平,并无任何过节,其参加作案,仅仅因为同案人唐桑曾是其上级(保安队长),对唐桑的遵守心思所造成的。因为张峰作案时是未成年人,刚走上社会,心智还不老练,法令意识淡漠,对错区分才能缺乏,对上级百依百顺。因而,张峰参加作案纯粹是受人指派,是从犯。
三、被害人对本案的发作及对立的激化负有显着的职责,假如不是对方有逝世结果的发作,这应是一同两边聚众斗殴的案子。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差错。据此,应作为减轻对上诉人张峰处分的情节之一。
四、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张峰量畸重,恳求二审法院将刑期改判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诉人张峰在案发时是不满十八周的未成年人,且在本案中仅仅起辅佐效果,应该被确以为从犯。归案后上诉人张峰认罪态度好、后悔不已。依据《》的第二十七条等法条规则,应对上诉人张峰从轻、减轻处分。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全面考虑到以上现实,对上诉人张峰量刑畸重。因而应给予上诉人张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分的处理。
归纳上述理由,辩解人以为,上诉人张峰在本案中应当被确以为从犯,并据此弛刑。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辩解人:谭志平2011年3月14日我信任我们现在都应该知道在我国刑事上诉辩解词怎样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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