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已补签,公司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2:45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岳先生在一家服饰公司做规划作业,入职后公司方面一向没有与岳先生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上星期,公司的人事部门找到岳先生,当天就与岳先生签定了合同。岳先生提出公司应该付出未签合同期的双倍薪酬,公司方面表明现在现已与岳先生补签了书面劳作合同,且此前已按月足额向岳先生付出了薪酬,所以不需要付出双倍薪酬。就此,岳先生咨询律师公司的说法合理吗?他假如要维权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回答:依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可见,用人单位有必要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而且付出双倍薪酬,岳先生地点用人单位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岳先生在一家服饰公司做规划作业,入职后公司方面一向没有与岳先生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上星期,公司的人事部门找到岳先生,当天就与岳先生签定了合同。岳先生提出公司应该付出未签合同期的双倍薪酬,公司方面表明现在现已与岳先生补签了书面劳作合同,且此前已按月足额向岳先生付出了薪酬,所以不需要付出双倍薪酬。就此,岳先生咨询律师公司的说法合理吗?他假如要维权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回答:依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可见,用人单位有必要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而且付出双倍薪酬,岳先生地点用人单位的说法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