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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地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9:09
[案情]
  甲村乡民王某于2004年与甲村村委签定机动地承揽合同一份,约好王某承揽甲村机动地10亩,两边对承揽期限、承揽费的数额及交纳时刻等事项作出了约好。合同签定后不久,王某即将其承揽的10亩机动地转包给某银行员工李某,两边未签定书面合同,甲村村委对王某的转包行为并不知情,王某就上述承揽地也未获得承揽经营权证。后王某与李某在转包合同实行中发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免除其与李某间的转包合同联系,判令李某退出诉争土地。
[不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与李某签定的转包合同的效能,合议庭以为应当确定无效,但对确定合同无效的法令依据发生争议。
  定见一,机动地是预留用于处理新增人口用地需求的土地,因而,对机动地胶葛应参照家庭承揽地的法令规则处理。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规则,王某转包土地行为应当确定无效。
  定见二,王某与李某间的机动地转包合同应确定无效,法令依据是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九条“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经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让、租借、入股、典当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规则。
  定见三,王某与李某间的机动地转包合同应确定无效,法令依据是法释(1999)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四条“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转让承揽合同、转包或许交换承揽经营标的物,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转让、转包、交换行为无效”、第十五条“承揽方转让承揽合同、转包或许交换承揽经营标的物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经营的,须经乡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许2/3以上乡民代表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的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转让、转包、交换行为无效”。
[分析]
  一.从审判实践看,机动地的来历首要是在二轮延包时预留用于分配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在该土地未分配给新增人口前,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发包给农户。因可经过机动地发包收取承揽费获利,在乡村土地承揽法施行未得到有用监督的当地,许多村委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超面积预留部分犁地,以机动地的名义对外发包,并频频地进行调整,导致该类土地在发包、承揽经营权流通中大量发生胶葛;又因机动地发包、承揽经营权流通等法令并无明确规则,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子的处理适用法令也不一致。
  二.机动地采纳的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承揽方法,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揽方法底子不同。机动地未分配给新增人口前,并不具有家庭承揽的社会保证功用,承揽机动地获得的承揽经营权亦不具有家庭承揽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因而机动地不能适用关于家庭承揽地的法令规则。
  三.机动地承揽适用法释(1999)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更契合其土地特色和法令方针精力。
  机动地承揽合同的法令特色:机动地的终究用处系满意新增人口的用地需求,发包方与承揽方间就机动地只能树立一种暂时的承揽合同联系,这种合同期限不宜过长,以保证发包方回收机动地分配给新增人口时没有合同期限的妨碍。相同根据便当发包方回收机动地考虑,这种合同联系中的承揽方流通承揽经营权应有必定约束,有必要经过发包方赞同,以保证该土地一直处于发包方的操控之下。机动地承揽合同的两边树立的只能是一般的债权债务联系,发包方与承揽方的权利义务首要经过合同约好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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