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请示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22:3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终字(1994)第110-1号“关于淮北矿务局临涣煤矿与中国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韩村营业所、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告贷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一、赞同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定见。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告贷协议书第八条的了解问题,该行农银函(1991)226号函解说其意义是:告贷方应当如期归还告贷本息、告贷到期后一个月内先由告贷方担任归还,其间告贷方不能归还的,则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代为归还。“一个月”是对担保单位(或许担保人)承当职责的宽限期,而不是担保职责期限,即告贷逾期一个月后,担保人开端承当担保职责。
二、确保职责的期限是指依法令的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好,确保人只在必定的期限内承当确保职责。我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一条规则,确保合同中没有约好确保职责期限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确保人应当在被确保人承当职责的期限内承当确保职责。本案中合同没有详细约好确保人的确保期限,对这种确保职责期限的起算点应从主债务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核算,在被确保人承当职责的期限内承当确保职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