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3:24
问: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议,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议中清晰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款由新设的B公司承当。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归还该债款应当怎么处理?
答:《合同法》第90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兼并的,由兼并后的法人或其他安排行使合同权力,履行合同责任。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款人和债款人还有约好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对合同的权力和责任享有连带债款,承当连带债款。”本案中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的债款承当决议并非债款人与债款人的约好,且不足以对立《合同法》因而该决议中关于债款承当的内容无效,该债款应由A、B、C公司连带承当债款。
答:《合同法》第90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兼并的,由兼并后的法人或其他安排行使合同权力,履行合同责任。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款人和债款人还有约好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对合同的权力和责任享有连带债款,承当连带债款。”本案中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的债款承当决议并非债款人与债款人的约好,且不足以对立《合同法》因而该决议中关于债款承当的内容无效,该债款应由A、B、C公司连带承当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