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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书可以减轻量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5:43
在处理刑事案子的时分法院一般会先进行调停,因而刑事案子可就民事补偿达到协议并出详细谅书,那么取得了刑事宽和协议书能够减轻量刑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刑事宽和协议书能够减轻量刑。
刑事宽和协议的效能:
(一)民事方面
在民事方面,加害人需求对被害人的民事权益进行补偿,即承当民事责任,他们之间的协议就能够确定为一种民事合同,《合同法》第八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得私行改变或许免除合同。
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刑事宽和协议中两边当事人民事补偿部分合意收效后即具有民事合同的效能:不得私行改变或免除;依照约好实行责任。关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民事补偿协议的收效时刻,笔者以为作为一种单务合同,应自两边签字承认后即发作法令效能,加害人即应向被害人实行合同规则的责任,两边不能随意改变或吊销。
至于公权力机关对协议的检查行为应理解为一种对协议自愿性和合法性的方法检查,民事补偿部分协议并不是经公权力机关检查后收效,而是经公权力机关检查认可后发作相似调停书的强制执行效能。
(二)刑事方面
在刑事方面,刑事宽和协议关于刑事责任处理部分内容的定性,能够套用民事契约的剖析形式,将被害人与加害人关于刑事责任的协议约好视为一种以刑事法令关系为内容的特别民事契约,详细能够定性为民法上效能待定的双务合同,已然将刑事宽和协议刑事责任处理部分确定为效能待定的合同,那么该合同自当事人达到合意签字承认之时建立,自公权力机关对合同进行检查后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作出最终确定之时,协议刑事责任处理部分约好收效。
加害人和被害人达到抛弃刑事责任追查的意思表明还仅仅合同的建立阶段,对刑事责任的处理也仅仅一种合意,能否完成需求公权力机关的检查承认。一旦公权力机关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作出最终处理,合同收效。这就能很好地解说为什么实践中加害人和被害人暗里缔结的不再追查加害人刑事责任内容的宽和协议未经公权力机关承认不发作刑事法令效能的问题。由于这种暗里约好是一种“效能待定的合同”,不经公权力机关“追认”就没有刑事责任处理的法令效能。
法令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挚悔罪,经过向被害人补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法取得被害人体谅,被害人自愿宽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宽和:
(一)因民间胶葛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则的犯罪案子,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或许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过错犯罪案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从前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则的程序。
这一规则仅仅对达到宽和协议后的程序作了规制,并没有对刑事宽和协议自身作进一步的阐明,例如:当事人达到刑事宽和协议后反悔应该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刑事宽和协议收效后一旦犯罪嫌疑人不自觉实行,经被害人请求,该协议即损失效能,犯罪嫌疑人不承当违约责任,也不会被强制执行,违反协议的仅有法令结果是刑事宽和进程的停止。
这样看来,刑事宽和协议自身对当事人是没有法令拘束力的,两边当事人能够自在违约,这不免与建立刑事宽和准则的初衷和价值相违反,也会危害法令规则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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