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0:26
被告在二审期间供给的依据能否作为判定的依据?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我们阅览!
被告在一审诉讼期间不应诉,不供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则,缺席判定吊销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并供给了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可以证明被告作出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对此案应怎么处理?请予答复。
行政诉讼法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则,是指被告假如供给不出或许不能供给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将承当败诉的法令结果。被告在一审期间不供给或许不能供给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首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法院只能确定被告没有举证,并推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无依据和法令依据。所以,对这类案子,榜首审人民法院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榜首意图规则,以“首要依据不足”为由,判定吊销被诉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的审理,是检查榜首审法院确定的现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令、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背法定程序等问题。被告在榜首审期间不应诉,不供给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作出缺席判定,吊销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合法、正确的。虽然被告在二审期间向法院供给了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是,被告在二审期间供给的依据不能作为二审判定的依据。二审法院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原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法规正确的,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的规则,判定驳回上诉,保持一审判定。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0条第3款规则: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依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吊销或许改变一审裁判的依据。
被告在一审诉讼期间不应诉,不供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则,缺席判定吊销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并供给了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可以证明被告作出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对此案应怎么处理?请予答复。
行政诉讼法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则,是指被告假如供给不出或许不能供给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将承当败诉的法令结果。被告在一审期间不供给或许不能供给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首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法院只能确定被告没有举证,并推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无依据和法令依据。所以,对这类案子,榜首审人民法院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榜首意图规则,以“首要依据不足”为由,判定吊销被诉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的审理,是检查榜首审法院确定的现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令、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背法定程序等问题。被告在榜首审期间不应诉,不供给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作出缺席判定,吊销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合法、正确的。虽然被告在二审期间向法院供给了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是,被告在二审期间供给的依据不能作为二审判定的依据。二审法院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原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法规正确的,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的规则,判定驳回上诉,保持一审判定。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0条第3款规则: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依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吊销或许改变一审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