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奖金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3:22问:我单位有一位外籍职工,本年给他发放全年一次奖金,我怎样核算他的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二条规则:交税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独自作为一个月薪酬、薪水所得核算交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责任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认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假如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薪酬薪水所得低于税法规则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薪酬薪水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认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认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核算交税,核算公式如下:1.假如雇员当月薪酬薪水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则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交税额=雇员当月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假如雇员当月薪酬薪水所得低于税法规则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交税额=(雇员当月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薪酬薪水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第六条规则:对无居处个人获得本告诉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字奖金,假如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交税责任,或许该个人因为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获得奖金交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6]183号)核算交税。
国税发[1996]183号文件规则:对在我国境内无居处的个人一次获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作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付出的奖金)的核算交税问题,各地问询颇多,且定见纷歧。按照简洁、合理、易于操作的准则,经研讨,现清晰按以下办法处理:对上述个人获得的奖金,可独自作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所得核算交税。因为对每月的薪酬、薪水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而,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交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核算应交税款,而且不再按寓居天数进行区分核算。上述个人应在获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交税。
提示:首要,您应当判别这位职工是不是居民交税人,假如是居民纳人就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核算,假如对错居民交税人就按国税发[1996]183号文件核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交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许无居处而在境内寓居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六条规则,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可是寓居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能够只就由我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许个人付出的部分交纳个人所得税;寓居超越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悉数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交税人是指: 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又不寓居或许无居处而在境内寓居不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获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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