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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1:47
地舆标志产品代表着一块地域中人们的一起诺言,归于大众利益的一种。侵略地舆标志产品的行为,不只会侵略大众利益,还会违背相关法令的规则。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地舆标志产品维护规则的相关材料。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什么是地舆标志产品
地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名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天然要素和人文要素,经审阅同意以地舆称号进行命名的产品。地舆标志首要用于辨别某一产品的产地,便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用维护我国的地舆标志产品,标准地舆标志产品称号和专用标志的运用,确保地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等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地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名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天然要素和人文要素,经审阅同意以地舆称号进行命名的产品。地舆标志产品包含:
(一)来自本地区的栽培、饲养产品。
(二)原材料悉数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依照特定工艺出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地舆标志产品的请求受理、审阅同意、地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挂号和监督办理作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全国的地舆标志产品维护作业。各地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和质量技能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安排)依照功能展开地舆标志产品维护作业。
第五条 请求地舆标志产品维护,应依照本规则经审阅同意。运用地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有必要依照本规则经注册挂号,并承受监督办理。
第六条 地舆标志产品维护遵从请求自愿,受理及同意揭露的准则。
第七条 请求地舆标志维护的产品应当契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或许发生损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维护。
第二章 请求及受理
第八条 地舆标志产品维护请求,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舆标志产品维护请求安排或人民政府确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请求人)提出,并寻求相关部分定见。
第九条 请求维护的产品在县域规模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规模的主张;跨县域规模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规模的主张;跨地市规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规模的主张。
第十条 请求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当地政府关于划定地舆标志产品产地规模的主张。
(二)有关当地政府建立请求安排或确定协会、企业作为请求人的文件。
(三)地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含:
1.地舆标志产品维护请求书;
2.产品称号、类别、产地规模及地舆特征的阐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征及其与产地的天然要素和人文要素之间联系的阐明;
4.产品出产技能标准(包含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能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出产、出售状况及历史渊源的阐明;
(四)拟请求的地舆标志产品的技能标准。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的地舆标志产品的维护请求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舆标志产品的维护请求和其他地舆标志产品的维护请求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能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查验检疫局,依照分工,别离担任对拟申报的地舆标志产品的维护请求提出初审定见,并将相关文件、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审阅及同意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请求进行方式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布告;检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奉告请求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请求有贰言的,可在布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照地舆标志产品的特征建立相应的专家检查委员会,担任地舆标志产品维护请求的技能检查作业。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安排专家检查委员会对没有贰言或许有贰言但被驳回的请求进行技能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同意该产品取得地舆标志产品维护的布告。
第四章 标准制定及专用标志运用
第十七条 拟维护的地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规模、知名度、产品的出产出售等方面的要素,别离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当地标准或办理标准。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安排草拟并发布地舆标志维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安排草拟并发布地舆标志维护产品的当地标准。
第十九条 地舆标志维护产品的质量查验由省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直属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指定的查验安排承当。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安排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 地舆标志产品产地规模内的出产者运用地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能监督局或出入境查验检疫局提出请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运用请求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分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查验安排出具的查验陈述。
上述请求经省级质量技能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审阅,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检查合格注册挂号后,发布布告,出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运用地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取得地舆标志产品维护。
第五章 维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安排依法对地舆标志维护产品实施维护。关于私行运用或假造地舆标志称号及专用标志的;不契合地舆标志产品标准和办理标准要求而运用该地舆标志产品的称号的;或许运用与专用标志附近、易发生误解的称号或标识及或许误导顾客的文字或图画标志,使顾客将该产品误认为地舆标志维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和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将依法进行查办。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告发。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安排对地舆标志产品的产地规模,产品称号,原材料,出产技能工艺,质量特征,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运用状况,产品出产环境、出产设备,产品的标准契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运用地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历的出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办理标准安排出产的,或许在2年内未在受维护的地舆标志产品上运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刊出其地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运用注册挂号,中止其运用地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布告。
第二十四条 违背本规则的,由质量技能监督行政部分和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等有关法令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舆标志产品维护作业的人员应毋忝厥职,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走漏技能秘密。违背以上规则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承受国外地舆标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维护。具体办法别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5年7月15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能监督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维护规则》一起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发布的《原产地符号办理规则》、《原产地符号办理规则实施办法》中关于地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简而言之,作为地舆标志产品,有必要具有当地产品的相关特征,在质量上也将遭到严厉的规则,而一般的不具有特征的产品是不能够作为地舆标志产品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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