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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2:02
近来,苏小姐因用人单位随意改换她的作业岗位提起了劳作裁定,要求该企业补发她的薪酬差价1500元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事情回放】 
2010年1月份,苏小姐被聘为衡阳市某品牌餐饮店的楼面司理。两边签定了劳作合同,约好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苏小姐的职务为该酒楼二楼楼面司理,月薪2000元。可是到了2011年10月,由于酒楼经营管理不善,生意一泻千里,所以酒店进行裁人,但苏小姐未被解雇,酒店撤销了楼面司理的职务,要求她承当服务员的作业,薪酬也下降为1500元。期间苏小姐屡次提出贰言,但该酒楼却置之脑后。直到2011年12月底,两边合同期满,苏小姐离任。苏某提起劳作裁定,要求该酒楼补发她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合计3个月的薪酬差价1500元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令剖析】
该案触及的法令问题是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否单方面改变劳作合同的内容?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劳作合同改变行为较为遍及,如调整作业岗位、调整薪酬、作业地址的改变、作业内容的改变等等。一般来说,这些调集对劳作者来说,大多是向好的方向变,如添加薪酬。但也有劳作合同的改变使劳作者收入、待遇等不如早年的状况,而这往往会危害劳作者权益,发作劳作胶葛。那么,在劳作合同实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否单方面随意改变合同约好内容呢?
根据我国《劳作法》、《劳作合同法》等有关法令规则,劳作者作业内容是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签定合一起就应该清晰约好,作业内容一般包含工种、作业岗位等等。一般状况下,不同的作业内容对员工的业务素质要求也是不同的。作业岗位不同,其作业强度不同,所取得的劳作报酬也不同。正由于上述要素,在一般状况下,劳作合同签定后,要求两边坚持实践实行、全面实行和协作实行的准则。用人单位有必要严厉实行劳作合同责任,依照合同约好组织劳作者的作业,未经受聘劳作者的赞同,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行改变员工的作业岗位,不然构成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可是,在实践操作中,并不是说劳作合同无需改变,由于客观景象的改变,需求对原合同进行改变,法令也是予以认可的。我国《劳作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恪守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改变后的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劳作合同的改变应当恪守洽谈一致的准则。劳作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合意,一经缔结便遭到法令的维护。劳作合同是劳作法令的延伸,即具有法令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故此,劳作合同的改变需求在两边自愿洽谈一致的状况下才会发作法令效能改变。假如劳作者不赞同改变的,用人单位有两种挑选:一种是持续实行原合同至期限届满;二种是免除劳作合同联系。但这种挑选只能发作在法定的景象下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即《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则景象:“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危害的;(四)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六种景象,用人单位有单方面免除合同的权力,无需付出经济补偿金。一起《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薪酬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一)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组织的作业的;(二)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三)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三种景象下,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合同,可是需求必定程序和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该酒楼将苏小姐的岗位进行了调整,由楼面司理到一般服务员,其实质联系到苏小姐的薪酬的改变,每月少了500元,归于单方面改变合同内容,期间当事人苏小姐屡次提出了贰言,但没有得到酒楼的赞同。这里有个问题值得讨论,假如苏小姐没有提出贰言,而接受了酒楼发放的每月1500元的薪酬,是否为现已赞同改变劳作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改变劳作合同,必需两边的签字或许盖章才发作效能。所以不论苏小姐是否提出贰言,不影响对该合同改变效能的确定,也就是说即便苏某没有贰言,只需她没有签字,就应该依照原合同严厉实行。当然假如劳作者口头赞同改变的,用人单位有其他依据证明该劳作者赞同改变的,原合同就会发作改变的效能。但上述案子中,能够看出苏小姐与酒楼的劳作合同没有发作改变效能,所以苏小姐要求酒楼补足薪酬差价1500元是有法令根据的,理应得到劳作裁定委员会的支撑。(作者: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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