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7:23
商品房多重生意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多见。那么商品房多重生意的物权与债务有什么效能呢?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个问题,期望共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协助。
商品房多重生意中的物权与债务的效能
在商品房多重生意中,当物权与债务一起存在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务的效能,因而不能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买受人,能够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建议权力。
解说: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处理了房子交代手续,但未处理房子过户挂号手续,两边当事人之间仅为债务联系。这以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子出卖给别人,并经不动产挂号部分挂号存案,在后买受人获得房子权属证书,该权力系依法挂号并经法定公示办法,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则,房子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依法具有房子所有权并对房子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的证明。鉴于在后买受人已获得房子权属证书,其享有的是不动产品权。依据“一物一权主义”,当物权与债务一起存在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务的效能。
因而,在先买受人诉请承认该房子归其所有,不符合法令规则,其可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另行建议权力。以上便是小编对该问题的回答,如有其它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论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