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有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3:10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4月12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以下简称《责任教育法》)首要作了下列具体规则:
第二条 国家施行九年制责任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区域的经济、文明开展状况,确认推广责任教育的过程。
第三条 责任教育有必要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进步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为进步全民族的本质,培育有抱负、有品德、有文明、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根底。
第四条 国家、社会、校园和家庭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的权力。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承受规则年限的责任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区域,能够推延至7周岁入学。
第九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校园,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行特殊教育校园(班)。
国家鼓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依照国家规则的基本要求,举行本法规则的各类校园。
城市和农村建设开展规划有必要包含相应的责任教育设备。
第十条 国家对承受责任教育的学生免收膏火。
国家建立助学金,协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有必要使适龄的子女或许被监护人准时入学,承受规则年限的责任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许特殊状况,需求推迟入学或许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制止任何安排或许个人招用应该承受责任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吞、克扣、移用责任教育经费,不得打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吞、损坏校园的场所、房子和设备。
制止凌辱、殴伤教师,制止体罚学生。
不得使用宗教进行阻碍责任教育施行的活动。
对违背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依据不同状况,别离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形成丢失的,责令赔偿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