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03:34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滨民二初字第508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3)滨民二初字第508号。
2.案由:进出口署理合同案。
3.诉讼两边
原告:南统统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芳德,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姚曹隆,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粮食储藏局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粮科院”)。
法定代表人:金振玉,院长。
托付署理人:钱小君,员工。
托付署理人:翁建国,江苏无锡英特东听讼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俊伟;审判员:李旭强;署理审判员:王文龙。
6.审结时刻:2004年4月9日。
(二)诉辩建议
1.原告诉称:通德公司与粮科院于2001年11月12日签定了署理出口协议书,在通德公司实行了合同职责的状况下,粮科院却开端延迟实行相关职责,终究回绝实行合同。为避免丢失,通德公司采取了相应措施与外商联络、交涉,致使终究协议书项下产品在交货期后顺畅出口。因而,通德公司为避免丢失扩展所开销的合理费用52917元应由粮科院承当。
2.被告辩称:通德公司的丢失与署理合同没有因果关系,是通德公司违约在先,没有依照署理合同约好托付粮科院和供货商签定合同,致使形成无法出口。因而,所谓的丢失与本案无关,恳求法院驳回通德公司的诉讼恳求。
(三)事买和依据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2日,通德公司与粮科院签定了一份《署理出口协议书》,由粮科院为通德公司署理出口一套植物油厂出产设备(价值168500美元)至尼日利亚。该协议书详细约好:装船日期为收到信用证一月内出口;来往货款署理费结算办法及有关事项为:(1)粮科院对通德公司货款付出原则为配合通德公司出产周期和顺畅出口,粮科院收到通德公司的全额信用证后七天内付出给通德公司38万元人民币,处理报关手续时粮科院付出给通德公司22.3万元人民币;(2)粮科院依据通德公司所出具的托付书与通德公司指定的供货商签定购货合同,并有职责监督查看整个合同的实行进程。通德公司对托付书中的内容有必要担任,签定的购货合同通德公司应认可,并盖章签字,凡通德公司项目中所需设备如粮科院有才能制作,价格合理,则通德公司优先让粮科院承当。购货合同的付款方法,由粮科院与制作商洽谈,原则上合同有用后预付20%,交货时付清;(3)若因上述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发作的设备无法准时交货的丢失由粮科院承当,如粮科院资金准时到账而设备未能按质按量交货出口的职责悉数由通德公司承当等等。协议签定后,粮科院于2001年12月5日收到了华一银行于2001年12月3日出具的《告诉信用证》,该信用证注明开证行为尼日利亚Mannybank上市公司,信用证金额为168500美元,榜首获益人为FL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获益人为粮科院,有用期为伦敦时刻2002年2月7日。但粮科院在收到信用证后并未按协议约好将出口标的物——植物油厂出产设备于一个月后装船出口,而是于2001年12月19日将信用证退还给了FL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6月5日,通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芳德就粮科院不实行合同一事向粮科院宣布一份《私函》,以“国外客户就有关事宜向我公司提出交涉,我公司仔细解说其间原因,但缺少说服力”为由要求粮科院回函“协助阐明有关状况,以利于我公司向外方解说然后妥善处理善后”。同年6月11日,粮科院回《私函》一份,称“信用证开出较迟,虽经延期但距规则的装船期限很近,无法在此时刻内完结供货,为避免不必要的费事,婉拒了该宗事务”。尔后,因两边对善后问题的处理未达到共同,通德公司遂于2003年5月19日向法院申述,要求判令粮科院给付通德公司为避免丢失扩展而开销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2917元。通德公司称在粮科院回绝实行协议后,通德公司敏捷联络了新的外贸单位,从头处理手续,并前往尼日利亚客户处协商重开信用证,终究使得协议书项下标的物于2002年1月29日出日尼日利亚,通过约两个月的海运抵达尼日利亚,而尼日利亚客户也未拒收。为此,通德公司2002年2月13日至3月5日、2002年8月17日至9月4日期间发作的“植物油厂前期处理设备出口重开信用证等”的差旅费用(包含往返机票、机场费,国外住宿费,国外交通、办公费及其他费用)折合人民币分别为28387.5元和24529.5元,合计52917元应由粮科院承当。庭审中,通德公司称其建议的数额要少于其所举依据所反映的数额。关于通德公司举证的依据,粮科院在质证时以为:这些依据与本案无关,通德公司实践现已违约在先,理由是通德公司并未依照协议约好出具托付书托付粮科院与通德公司指定的供货商签定购货合同,也掠夺了协议约好的“项目中所需设备粮科院有才能制作,价格合理,则通德公司优先让粮科院承当”的权力,由此,粮科院无法取得出口设备,天然无法在协议约好的时刻内装船。通德公司对此则称:在与粮科院签定署理出口协议前,通德公司就现已托付工厂加工了设备,该出产厂家由通德公司指定,在粮科院收到信用证后其应当当即凭通德公司出具的托付书与出产厂家签定购货合同,托付书通德公司现已交给,但粮科院实践在收到信用证后就回绝实行一切职责,天然也包含签定购货合同。但粮科院称其未收到通德公司出具的托付书,因而无法实行合同职责。而通德公司也未向法庭供给交给粮科院托付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