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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9:13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一般是如下四种:
第一种是施工单位主体资格原因,如没有资质、逾越资质、借用资质等;
第二种是签定合同的程序原因,比方应投标而未投标或许中标无效的、阴阳合平等;
第三种是施工的工程项目自身不合法,比方没有获得建造工程规划答应等;
第四种其他违背法令强制性规矩的景象。
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维护。
依法无效的合同,那么法令就不维护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条款建议权力了,合同当事人只能按照法令的相关规矩来处理各自的权力责任。关于合同无效的结果,我国合同法处理的原则是: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由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相比较一般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的签定程序、合同实行中的行政监管、质量标准的强制性等方面均具有必定的特殊性,因而在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结果的规矩时,也具有必定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果,根据相关法令法规的规矩,剖析如下:
1、建造工程施工和合同被确定无效时,没有实行的,不得持续实行。获得的对方产业比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形成丢失的,两边按照差错承当。
2、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被确定无效时,工程现已竣工的:
(1)在价款结算方面,由于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务活动现已物化为工程什物,无法简略的康复到原状,因而只能折价补偿,那么怎么折价补偿呢?是按照两边的合同约好仍是按照市场价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的规矩,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的,当事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修正后经竣工检验合格,发包人恳求承包人承当修正费用的,应予支撑;修正后经竣工检验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恳求付出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撑。发包人关于建造工程不合格也有差错的,也应承当相应的职责。
(2)在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质量担任,是承包人的法定责任,不因合同的无效而革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有必要保证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质保期内承当质量保修责任。
(3)在其他丢失的索赔方面,由于合同约好的违约职责条款均归于无效,因而关于各方给对方形成的丢失,损害补偿的恳求方应供给相应的实践丢失的根据。
3、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被确定无效时,工程没有竣工的,之后也不再持续实行,现已实行的部分参照工程竣工的处理规矩进行处理。
4、关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矩建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由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令规矩的,不依赖合同的有用而存在,因而尽管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被确定无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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