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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包括哪些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11:36

托付署理协议样本
托付人(甲方):
署理人(乙方):
甲、乙两边经相等洽谈,就甲方转让
房子(以下简称“该房产”)之有关法律业务达到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指使北京市 律师业务所 律师或其他作业人员作为甲方处理该房产有关转让手续的署理人。
二、甲方托付乙方处理之事项为:
1、就转让该房产事宜为其供给法律咨询;
2、帮忙甲方与买受人签定有关房子转让协议;
3、代为处理该房产的立契过户手续;
4、在处理上述手续时,代收并代为交纳政府部分收取有关税费;
5、代为向有关部分提交与该房产转让事宜的有关文件;
6、代为自己签署与上述事宜有关的悉数文件;
7、其他有关事宜。
三、为完结上述托付事项甲方需向乙方做出以下不行吊销的许诺:
1、在托付期间甲方就转让该房产事宜而向乙方做出的任何授权均为不行吊销的授权,甲方不得私自单方面吊销授权。
2、确保该房产实在、合法(包含契合北京市房子上市的有关规则)存在,确保此房产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在此房产挂号过户之前悉数与该房产有关的悉数费用和债款均由甲方承当。
3、甲方应活跃帮忙、合作乙方作业,依照国家有关部分的要求供给房子交易过户所需的证件、材料及相关费用,实行规则的责任。而且在此确保其向乙方提交之各种证件、文件(包含复印件)均为合法、有用。
4、本协议有用期内,甲方不得未经乙方赞同,私行托付别人处理本协议所触及房子相关的业务。
5、甲方应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将所转让该房子的银行贷款本息悉数清偿结束,而且在当日将该房产的《房子悉数权证》交与乙方。
甲方一起许诺:在该房产《房子悉数权证》交与乙方后至该房产产权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之前甲方不得私自到房管部分处理产权证挂失等危害乙方和买受人的行为。
6、甲方赞同在收到该房产悉数房款后由乙方直接将该房产的《房子悉数权证》(已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交予买受人。
四、乙方为完结上述托付事项向甲方做出以下许诺:
1、乙方确保其指定之律师及有关作业人员仔细、担任、高效率地完结甲方托付之事项。
2、在该房产产权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后三个作业日将房款付出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五、署理费
1、甲方应于签署本协议之一起按甲方转让该房产成交价的0.25%向乙方付出署理费,计人民币 元。
2、甲方若违背本协议第三条规则之责任,乙方有权停止署理甲方所处理手续之事项,且所收署理费概不交还。
3、乙方指定之律师或其他作业人员违背本协议第四条规则之责任或无故停止署理甲方托付之事项,甲方有权要求返还悉数或部分署理费。
4、非因乙方之原因,甲方与买受人之间有关转让合同被停止或被免除,然后导致本协议免除时,乙方所收之署理费不予交还。
六、甲方应于签署本协议之一起向乙方预付代为处理该房产产权过户手续所有必要交纳的公证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
七、本协议实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改变本协议的,要求改变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赞同后,两边在规则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宣布三天内)签定改变协议。
八、在托付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不实行本协议规则的责任,或许拖延实行责任,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意图,另一方可因而免除协议,并有权追查对方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至上述房产过户结束时,视为乙方服务内容完结,本协议主动停止。
十、本协议自甲、乙两边签署之日起收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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