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东等与韦烈丰遗产分割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2:45重 庆 市 南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南川法民初字第1590号
原告汪正东,男,1944年12月28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托付署理人汪波(汪正东之侄子),万盛区公证处员工,住(略)。
原告汪正英(又叫刘建英),女,1948年4月27日生,退休工人,住(略)。
托付署理人汪波(汪正英之子)基本情况见上。
原告刘友山,男,1965年10月24日生,居民,住(略)。
三原告托付署理人汤善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烈丰,男,1971年11月25日出世,汉族,务农,住(略)。
托付署理人周伟,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汪玉兰,女,1963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托付署理人刘朝训(汪玉兰幺爸),住(略)。
原告汪正东、汪正英、刘友山与韦烈丰遗产(房子)切割胶葛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据汪玉兰的书面恳求,告诉其为第三人(具有独立恳求权)参与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并于次月20日开庭审理。审理中发现,在法院判定房子买卖无效且判定书现已收效的情况下,被告韦烈丰隐秘事实真相办理了纷争房子的过户挂号手续,本院裁决间断了本案的审理。房子管理部门注销了本案所诉房子的过户挂号后,韦烈丰又向本院提起要求本案三原告清偿其抚养本案被继承人刘伟珍的债款一案。
韦烈丰与本案三原告债款一案,经一审和二审后,2007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恳求康复了本案的审理。在审理中,依据当事人的恳求,本院于同年7月9日托付重庆金汇会计师事务所对纷争房子进行价格评价。因案情较为杂乱,争议较大,本院于9月6日决议本案转入一般程序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达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中文、署理审判员谢玉华组成合议庭,一起担任对案子的审判,并于2007年9月21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正东、汪正英的托付署理人汪波和汤善文、原告刘友山及其托付署理人汤善文、被告韦烈丰及其托付署理人周伟以及第三人汪玉兰的托付署理人刘朝训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汪正东、汪正英、刘友山诉称:依据现已收效的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定书,恳求人民法院对坐落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久远居委三组,属汪秀书和刘伟珍的遗产(房子)进行切割。被告韦烈丰只能切割刘伟珍的部分遗产,并将房子交给原告,第三人汪玉兰现已抛弃了遗产的切割,不应当再分。原告汪正东还提出自己尽了奉养责任,应当多分遗产;原告刘友山还提出曾经几回诉讼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合计8612.90元,应当在本案中由第三人汪玉兰分管或由继承人一起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