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刍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5:10跟着我国参加世贸组织,商场经济体制逐步为人们所了解与知道。在当今商场竞赛日趋激烈的今日,商业隐秘更加倍受人们的重视。这也使商业隐秘法律维护日益复杂化。在司法实践中,商业隐秘侵权案子日渐增多。单纯的民事和行政制裁手法已不足以有用遏止和防备这类侵权现象的滋长和延伸。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这一呼喊,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侵略商业隐秘罪,将其纳入了刑法的维护领域。对商业隐秘法律关系起到了很好的调整效果。本文拟对侵略商业隐秘罪的概念、构成特征、承认作开始的讨论。
一、商业隐秘的概念与特征
依据《刑法》第219条第三款规则,本条所称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商业隐秘具有以下特征:
1、信息性。所谓信息性是指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运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而不触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以及获得知识产权维护的信息包含规划、程序、产品配方、工艺、运营管理窍门、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战略、招投标标底、标书的内容等信息。
2、隐秘性。所谓隐秘性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的,因为大众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商业隐秘,因此其具有隐秘性。这是商业隐秘所以为隐秘的底子特点。因此,在商场竞赛中,权利人运用商业隐秘获得经济利益与竞赛优势。一旦为大众所知悉,则丧失了其运用价值,也就不称其为商业隐秘了。
3、实用性。所谓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承认的可应用性。因此,信息若不具有可应用性则不能成为商业隐秘,并且该信息的可应用性是承认无疑的。若该信息的可应用性没有承认,在两可之间,则不能成为商业隐秘。
4、保密性。所谓保密施是指权利人尽了保密之尽力包含签定保密协议、树立保密制度等。这一要件也是承认某一技术信息或运营信息成为商业隐秘的要害之一。若虽具有以上三个特征,但权利人未采纳合理的保密办法,即权利人未与相关人员缔结保密协议,树立保密制度及采纳其他合理的保密办法,且未尽合理之尽力,也不能构成商业隐秘。
二、侵略商业隐秘罪的界说
正确理解和掌握侵略商业隐秘罪的界说,是承认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要害。至于怎么界定,刑法学理论界各据其说,没有共同达观念,但较为共同的观念以为侵略商业隐秘罪是指采纳不正当手法,获取、运用、发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给商业隐秘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条件:1、侵略商业隐秘罪的行为侵略了《刑法》所维护的商业隐秘法律关系。这就是说该行为有必要侵略了刑法维护的商业隐秘法律关系,有必要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依据违法构成的基本理论,一个行为只要一起具有这两性才干构成违法,这两条件缺一不可,是任何一种违法都有必要也必定具有的构成要件。侵略商业隐秘罪的严峻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通过给商业隐秘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和严峻打乱社会主义商场竞赛次序的公正、有序与健康发展而表现的。2、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有必要是《刑法》第219条规则的几种行为。因为商业隐秘是一种信息,因此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方法和详细手法复杂多变,但依据罪刑法定准则,只要契合《刑法》第219条规则景象的行为才干承以为侵略商业隐秘罪的行为。综上剖析,笔者以为侵略商业隐秘罪是指违背《刑法》有关维护商业隐秘的规则,以刑法规则之手法侵略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给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