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登记工伤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20:09重庆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刊出挂号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8〕452号 巴南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一次性付出重庆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1.9安全事故”工伤待遇的请示》(巴南劳社发﹝2008﹞22号)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为保证用人单位破产或许被刊出挂号后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执行,保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施行暂行办法的告诉》(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则,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刊出挂号,应将一至四级工伤员工(含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移送其长时间居住地的大街、城镇社会保障组织办理。移送前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已归入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付出的,移送后契合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移送前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未归入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付出的,移送时应按有关规则一次性计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入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移送后契合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依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则须由用人单位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企业破产或许被刊出挂号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出给工伤员工自己,今后这部分工伤人员仅享用契合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到达退休年龄五至十级工伤员工应由用人单位依照渝府发﹝2003﹞82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的规范计发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签订协议,并停止工伤保险联系。已退休的五至十级工伤人员,在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许刊出挂号时,由用人单位依照渝府发﹝2003﹞82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的规范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签订协议,并停止工伤保险联系。计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付出。请你局严厉依照此复函的规则进行处理。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