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9:42
杨某(女)与李某(男)于1995年经人介绍知道,并于1997年2月10日挂号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3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述离婚,并恳求切割夫妻共同产业:一套二层半高楼。后法院判定准予李某和杨某离婚,夫妻共同产业中二层半高楼因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切割,奉告其待产权明晰后另行申述。2013年3月,李某以夫妻共同产业中一套二层半高楼未切割为由,再次将杨某诉至法院,恳求法院依法切割一套二层半高楼。
庭审中,杨某辩称,李某诉请早已过2年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离婚时未处理的一套二层半高楼,该高楼两人至今未书面洽谈处理,也未将其出售或赠与或消灭,该高楼一向坚持物权共有权状况,故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约束,遂判定予以公正切割。
王律师点评:本案要害焦点在于:离婚10年后,李某是否还能够申述要求切割未处置的共同产业?
一、诉讼时效是一种期间,当事人只需在此期间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请,其合法权益才干得到司法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榜首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通说以为,民事权力所规则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恳求权。恳求权分为债务恳求权和物权恳求权。债务恳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可是物权恳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夫妻共同产业切割恳求权,归于物权恳求权中的共有物切割恳求权。
二、夫妻共同产业切割恳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物权恳求权归于对世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要求其为或不为必定行为的权力。由此而言,夫妻对其共同产业的共有权是肯定权力,只需没有损失共有根底或曾切割过就一向享有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离婚后,只需该夫妻共同产业的物权共有权没有发生实践变化,则不应当遭到诉讼时效的约束。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的共同产业是一套二层半高楼,因离婚时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切割,而奉告其另行申述。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八条的规则:“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产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的,经审查该产业确属离婚时未触及的夫妻共同产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切割。”李某在离婚十年后,恳求法院切割离婚时未处理的一套二层半高楼,且该高楼两人至今未书面洽谈处理,也未将其出售或赠与或消灭,该高楼一向坚持物权共有权状况,故该诉请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约束。
庭审中,杨某辩称,李某诉请早已过2年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离婚时未处理的一套二层半高楼,该高楼两人至今未书面洽谈处理,也未将其出售或赠与或消灭,该高楼一向坚持物权共有权状况,故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约束,遂判定予以公正切割。
王律师点评:本案要害焦点在于:离婚10年后,李某是否还能够申述要求切割未处置的共同产业?
一、诉讼时效是一种期间,当事人只需在此期间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请,其合法权益才干得到司法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榜首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通说以为,民事权力所规则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恳求权。恳求权分为债务恳求权和物权恳求权。债务恳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可是物权恳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夫妻共同产业切割恳求权,归于物权恳求权中的共有物切割恳求权。
二、夫妻共同产业切割恳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物权恳求权归于对世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要求其为或不为必定行为的权力。由此而言,夫妻对其共同产业的共有权是肯定权力,只需没有损失共有根底或曾切割过就一向享有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离婚后,只需该夫妻共同产业的物权共有权没有发生实践变化,则不应当遭到诉讼时效的约束。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的共同产业是一套二层半高楼,因离婚时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切割,而奉告其另行申述。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八条的规则:“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产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的,经审查该产业确属离婚时未触及的夫妻共同产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切割。”李某在离婚十年后,恳求法院切割离婚时未处理的一套二层半高楼,且该高楼两人至今未书面洽谈处理,也未将其出售或赠与或消灭,该高楼一向坚持物权共有权状况,故该诉请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