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合同的主体是指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4:44
在实践中,咱们许多人或许都会接触到有关海难救助合同的主体是指谁的这类的问题,可是因为咱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许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许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对遇险的船只和其他产业进行救助的合同。船只,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事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以及与其发作救助联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许政府公事的船只。所称船只,包含船只属具。产业,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产业,包含有危险的运费。救助金钱,是指按照本章规则,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付出的任何救助酬劳、酬金或许补偿。
《海商法》[1] 第175条第1款规则:“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建立。”海难救助合同可所以在开端救助之前。也可所以在救助过程中或救助完毕后的恰当时刻缔结;在形式上,救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能够经过口头缔结,也可所以以书面形式或默示的行为来供认两边之间的合同联系。实务中海上救助合同一般选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能够由当事人洽谈约好,也能够选用国际上现有的规范救助合同格局。
《海商法》第175条第2款规则:“遇险船只的船长有权代表船只所有人缔结救助合同。遇险船只的船长或船只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产业所有人缔结救助合同。”海难救助一般状况紧急特别,因而船长享有缔结救助合同的法定代理权。当然,船长也有责任慎重行事,为罹难船只挑选恰当的救助人,缔结有利于被救助人的救助合同。这儿,罹难船只的所有人包含船只所有人、船只运营人、光船承租人。
另一方面,因为船长负有救助罹难船只和人员的法定责任,然后救助船只的船长有权代表救助船只的所有人与救助方缔结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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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许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对遇险的船只和其他产业进行救助的合同。船只,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事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以及与其发作救助联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许政府公事的船只。所称船只,包含船只属具。产业,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产业,包含有危险的运费。救助金钱,是指按照本章规则,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付出的任何救助酬劳、酬金或许补偿。
《海商法》[1] 第175条第1款规则:“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建立。”海难救助合同可所以在开端救助之前。也可所以在救助过程中或救助完毕后的恰当时刻缔结;在形式上,救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能够经过口头缔结,也可所以以书面形式或默示的行为来供认两边之间的合同联系。实务中海上救助合同一般选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能够由当事人洽谈约好,也能够选用国际上现有的规范救助合同格局。
《海商法》第175条第2款规则:“遇险船只的船长有权代表船只所有人缔结救助合同。遇险船只的船长或船只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产业所有人缔结救助合同。”海难救助一般状况紧急特别,因而船长享有缔结救助合同的法定代理权。当然,船长也有责任慎重行事,为罹难船只挑选恰当的救助人,缔结有利于被救助人的救助合同。这儿,罹难船只的所有人包含船只所有人、船只运营人、光船承租人。
另一方面,因为船长负有救助罹难船只和人员的法定责任,然后救助船只的船长有权代表救助船只的所有人与救助方缔结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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