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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6:02
在生活中,有这样一种状况,两边在协议离婚,或许诉讼离婚后,发现原本另一方存在着越轨,乃至重婚的行为该怎么办。这种状况在其时离婚时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才合理的。那么离婚后还能要求离婚危害补偿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协议离婚后是否还能够要求离婚危害补偿
离婚危害补偿准则是有爱人的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差错方在离婚时对无差错方所遭受的丢失给予补偿的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危害补偿诉请作出规则:
(一)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力提出危害补偿恳求;
(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清晰表明抛弃危害补偿恳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危害补偿,逾期则不予支撑。
典型事例
刘某(男)与邓某(女)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便建立了爱情联系,结业后,两边作业都很安稳,所以在2006年12月挂号成婚。婚后之初两边都当心地维护着这份爱情;可是由于刘某作业压力比较大,常常加班,导致他脾气越来越欠好,动不动就发脾气,在家的时分稍有不顺心就对邓某大吼大叫,后来逐步发展到常常由于一些家庭小事或酗酒后就对邓某大打出手。2008年1月,刘某喝酒后又对邓某进行殴伤,深恶痛绝的邓某离家出走,暂时居住在朋友家里。原本邓某十分爱惜与刘某之间的爱情,可是刘某的体现令她灰心丧气,加之朋友的劝说,邓某决议与刘某离婚。刘某起先并不赞同,可是邓某离婚的志愿十分激烈,终究刘某赞同离婚。2008年4月,刘某与邓某达到离婚协议,并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7月,邓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对其施行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损伤与精力遭受巨大苦楚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刘某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20000元。刘某接到法院的应诉告诉书后,很是惊讶,向法院提出异议,已然现已与邓某协议离婚,现在何来精力危害补偿之说?终究,法院判定刘某补偿邓某精力损抚慰金1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刘某与邓某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刘某常常性地对邓某施行家庭暴力——该行为有医院确诊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委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刘某对邓某施行了家庭暴力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夫妻两边爱情破裂、婚姻崩溃。因而,在婚姻联系的免除方面,刘某存在很大差错。虽然两边现已协议离婚,可是在离婚协议中邓某并没有清晰抛弃危害补偿恳求权,其申述的时分也没有超越一年的除斥期间,因而,邓某的诉讼恳求应予以部分支撑。依据刘某的差错程度、邓某的受损伤状况以及案子的具体状况,法院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定。
离婚危害补偿准则是指因爱人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差错方在离婚时对无差错方所遭受的丢失给予补偿的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危害补偿诉讼作出了规则,包含:当事人(指的是无差错一方,下同)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力提出危害补偿恳求;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清晰表明抛弃危害补偿恳求权,而在日后又建议危害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当事人应当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危害补偿,逾期则不予支撑。一年的规则归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间断、中止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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