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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01:23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子时,经常出现夫妻一起债款确定难的问题,笔者以为夫妻举债是否确定为一起债款,可归纳考虑以下要素:
1、借债时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则: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款向债款人的爱人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款用于婚后家庭一起日子的在外。这说明夫妻婚前所负债款应确定为个人债款,除非存在破例景象。
2、借债意图为夫妻或家庭一起日子所需或夫妻同享了债款所带来的利益。前者如为家庭一起日子需求、为实行法定的抚育、奉养责任或一方因医治疾病所负的债款;后者如因进行出产运营活动(不管一方运营仍是两边一起运营,其收入用于夫妻一起日子)所负债款,或一方婚前举债用于婚后家庭一起日子的景象。
3、夫妻两边合意。即不管是否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只需当事人两边合意举债,均能够确定为一起债款。
4、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债款。我国婚姻法虽未直接规则日常家事代理权准则,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之规则能够看做是此准则的表现。该条规则“夫或妻在处理夫妻一起产业上的权力是相等的。因日常日子需求而处理夫妻一起产业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议”,这儿的“产业”应该即包括活跃产业又包括消沉产业(如债款)。因而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日常家事”领域内所负债款应确定为一起债款。
5、夫妻一方逾越日常家事代理权领域构成表见代理所负债款。即夫妻一方逾越“日常家事”规模举债,而第三人好心且有理由信任其是在“日常家事”规模内行事或以为该债款为夫妻两边合意,则出于维护第三人利益,法律规则夫妻两边应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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