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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酿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9:59
【案情】     
无证驾驭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保险公司是否仍应予以理赔近来,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路途交通事端巡回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同案子,判定由被告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补偿原告黄书梅各项经济损失25724.80元,由被告李家国补偿原告1607.70元。
2007年10月14日9时许,被告李家国无证驾驭三轮车行进至太湖县城西乡原山龙医院桥处,为躲避迎面来的摩托车而发作侧翻,与原告黄书梅无证驾驭的二轮摩托车相碰,形成黄书梅受伤并被送往太湖县人民医院医治,经确诊为脑震荡及多处软组织伤害,住院医治18天,共花去医疗费9247.70元。
太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被告李家国负本次事端的悉数职责,原告黄书梅虽有违法行为,但与本次事端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负事端职责。黄书梅医治完毕后,经安徽同德司法判定所作出的伤残等级判定定见书确定属十级伤残。因为黄书梅与李家国之间就损害补偿事宜洽谈未果,黄书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家国和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补偿其因该次交通事端形成的医疗、伤残补偿金、精力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2258.69元。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提出李家国属无证驾驭,保险公司应当革除补偿职责。
【分析】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李家国已为其驾驭的三轮车在被告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端发作在保险期间内,故李家国的补偿职责,应由被告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在50000元的逝世伤残补偿限额和8000元的医疗费用的补偿限额内予以补偿后,再承当补偿职责。关于被告我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提出被告李家国无证驾驭,保险公司应革除补偿职责的定见,因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则,法庭不予采用。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则,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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