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交通事故电动车全责)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9:58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停书(常州交通事故电动车全责)
常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新村××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2040419771102××。
托付署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20402195608260××。
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胶葛
上诉人陈×因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
一、陈×补偿陈××因交通事故形成的各项丢失算计8万元,于2018年11月10日付出4万元,余款别离于2018年11月10日前、2018年11月10日前各付出2万元;
二、假如陈×未能如期付出补偿款,则陈××仍能够依照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承认的补偿金额恳求法院履行,并能够另行建议定残后发生的各项丢失;
三、陈×如期付出补偿款后,陈××抛弃建议定残后发生的各项丢失的恳求,两边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胶葛作一次性处理;
四、一审案子受理费2099元,折半收取1050元,由陈×担负。二审案子受理费2099元,折半收取1050元, 由陈×担负。
上述协议,契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承认。
本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署理审判员
署理审判员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