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汉成都等16城市将可驾照自学直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9:45公安部等三部分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驭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布告》,从自学用车、辅导人员、法令职责、监督处理等提出标准要求。先期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青岛、武汉、南宁、成都等16个城市展开自学直考试点,试点工作从本年4月1日开端。
天津武汉成都等16城市将可驾照自学直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送部关于推动机动车驾驭人训练考试制度改革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15〕88号),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法令、《路途运送法令》、《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公安部、交通运送部、中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决定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驾驭证自学直考。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自学直考是指请求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驾驭证的人员,运用加装安全辅佐设备的自备机动车,在具有安全驾驭阅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辅导下,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指定的路途、时刻学习驾驭技术,直接请求驾驭证考试。
二、自学人员应当契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矩》规矩的请求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驾驭证条件,按规矩获得学习驾驭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方可学习场所驾驭和路途驾驭技术。
三、随车辅导人员应当获得相应或许更高准驾车型驾驭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载,未发作驾驭机动车形成人员逝世的交通职责事端或许形成人员重伤负首要以上职责的交通事端,没有记满12分或许驾驭证被撤消记载,没有违规随车辅导行为记载。
四、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轿车或许小型自动挡轿车,在自学直考请求地注册挂号,并加装副制动设备、辅佐后视镜等安全辅佐设备,完结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查验合格。自学用车应当按规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等相关稳妥。
五、自学人员经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考试合格后,应当与随车辅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许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处理所收取学习驾驭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收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辅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辅导人员驾驭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挂号证书、行进证、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等凭据、加装安全辅佐设备后的安全技术查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契合条件的,车辆处理所免费发放学习驾驭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也能够经过互联网交通安全归纳服务处理渠道自行打印或许下载学习驾驭证明。
六、学车专用标识只答应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辅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辅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一起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现已签注过的随车辅导人员或许自学用车,需求训练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前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从头收取学车专用标识。
七、自学人员学习驾驭中,需求改变随车辅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处理所请求从头收取。改变随车辅导人员的,新的随车辅导人员应当一起参与,并供给相关材料凭据;改变自学用车的,应当交验自学用车,并供给相关材料凭据。契合条件的,车辆处理所从头发放学车专用标识,回收原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学习驾驭中,学车专用标识丢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补领。
八、自学人员、随车辅导人员或许自学用车所有人提出中止自学请求,自学人员、随车辅导人员或许自学用车不契合相关规矩条件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刊出并回收学车专用标识。未回收学车专用标识的,应当布告报废。
九、自学人员在路途上学习驾驭技术,应当带着学习驾驭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张贴学车专用标识,运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辅导人员随车辅导下,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指定的路途、时刻学习驾驭。正在学习驾驭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辅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驭而上路途行进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
十、自学人员刊出学车专用标识后,能够挑选在驾驭训练组织学习驾驭。已在驾驭训练组织学习驾驭的人员,能够依照本布告要求请求转为自学驾驭。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结合实际,在保证安全、削减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指定学习驾驭的路途、时刻,在答应学习驾驭的路段起点、结尾及沿途设置显着的指示标志,并向社会布告。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校园和医院周边路途不得作为学习驾驭路途。0时至5时、路途交通顶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驭时刻。
十二、随车辅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送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驭训练教育与考试纲要》的内容和学时要求,辅导自学人员学习,实在记载学习进程,监督自学人员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法令规矩的通行规矩,保证路途交通安全。随车辅导人员不得运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驭教育活动。
十三、自学人员在具有资历的人员随车辅导下,运用契合规矩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驭时有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第二十条规矩对随车辅导人员予以处分。
自学人员有未获得学习驾驭证明、学习驾驭证明超越有效期、由不契合规矩的人员随车辅导等违反规矩行为之一的,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矩》,依照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归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驭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驭证。
随车辅导人员运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驭教育活动的,由路途运送处理组织依照《路途运送法令》第六十六条规矩予以处分,由车辆处理所刊出并回收学车专用标识。
十四、自学人员在具有资历的人员随车辅导下,运用契合规矩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驭中发作交通事端的,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第二十条规矩,由随车辅导人员承当职责。但自学人员在无具有资历人员随车辅导情况下发作交通事端的,自行承当职责。
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归于大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驭发作事端,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接到报案的,参照《路途交通安全法》有关规矩处理。
十五、自学人员依照本布告相关要求,学习驾驭中发作交通事端的,稳妥公司应当依照稳妥合同约好予以理赔。
十六、契合《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矩》规矩条件的自学人员,能够向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机动车驾驭证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驭证。
十七、本布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
公安部交通运送部中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