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类型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23:34
在夫妻离婚的时分,假如一方对另一方形成损伤的话,是需求进行危害补偿的,那么离婚危害补偿类型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咱们阅览。
请问离婚危害补偿类型有哪些?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危害补偿包含:物质危害补偿和精力危害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精力危害的补偿数额依据以下要素承认:
(一)侵权人的差错程度,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二)危害的手法、场合、行为方法等详细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形成的成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状况;
(五)侵权人承当职责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匀生活水平。
无差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能够一起提出危害补偿恳求,要求差错方承当补偿职责,关于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当事人提出危害补偿恳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撑。无差错方不申述离婚而独自依据该条规则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相同不予受理。;假如无差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无差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一审时被告未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提出危害补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
常识延伸:
离婚危害补偿与一般危害补偿差异
现在,笔者发现,不少论文和论著在论及离婚危害补偿时以为,离婚危害补偿适用一般侵权危害的构成要件,并不加剖析地用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内容套用离婚危害补偿。如有的在论及离婚危害补偿中的危害时以为,其危害包含物质危害和精力危害,并以为物质危害包含对产业的侵吞、破坏等。在论及离婚危害中行为人的片面差错时,则以为包含成心和差错、一起差错、混合差错等。咱们以为,离婚危害补偿尽管能够用一般侵权危害补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危害补偿构成要件的详细内容,离婚危害补偿与一般侵权危害补偿的构成,在其详细内容上是有严重差异的。依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规则,它与一般侵权危害补偿比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规模较广,包含全部天然人和法人。而离婚危害补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爱人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不能将爱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因此,在离婚危害补偿中,不存在一起侵权问题。一起,这儿所说的爱人,有必要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爱人,假如是不合法婚姻关系的爱人,也不存在离婚危害补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承认无效或吊销,其同居期间一方形成另一方危害的(如暴力致人损伤),则应按一般侵权危害补偿处理。关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危害,也不能作为离婚危害补偿处理。如在爱情期间所发作的侵权危害,在成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危害补偿。假如因侵权形成危害需求补偿的,按一般侵权危害补偿处理。
2、危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能够包含全部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要: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规模很广,能够包含全部天然人和法人。而离婚危害补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爱人一方,不或许是其别人。
4、危害目标和危害成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危害目标既能够是产业,也能够是人身;既或许形成物质危害,也或许形成精力危害。而离婚危害补偿中的危害目标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形成别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行别离而无直接产业内容的民事权利 。
请问离婚危害补偿类型有哪些?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危害补偿包含:物质危害补偿和精力危害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精力危害的补偿数额依据以下要素承认:
(一)侵权人的差错程度,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二)危害的手法、场合、行为方法等详细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形成的成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状况;
(五)侵权人承当职责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匀生活水平。
无差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能够一起提出危害补偿恳求,要求差错方承当补偿职责,关于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当事人提出危害补偿恳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撑。无差错方不申述离婚而独自依据该条规则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相同不予受理。;假如无差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无差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一审时被告未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提出危害补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
常识延伸:
离婚危害补偿与一般危害补偿差异
现在,笔者发现,不少论文和论著在论及离婚危害补偿时以为,离婚危害补偿适用一般侵权危害的构成要件,并不加剖析地用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内容套用离婚危害补偿。如有的在论及离婚危害补偿中的危害时以为,其危害包含物质危害和精力危害,并以为物质危害包含对产业的侵吞、破坏等。在论及离婚危害中行为人的片面差错时,则以为包含成心和差错、一起差错、混合差错等。咱们以为,离婚危害补偿尽管能够用一般侵权危害补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危害补偿构成要件的详细内容,离婚危害补偿与一般侵权危害补偿的构成,在其详细内容上是有严重差异的。依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规则,它与一般侵权危害补偿比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规模较广,包含全部天然人和法人。而离婚危害补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爱人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不能将爱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因此,在离婚危害补偿中,不存在一起侵权问题。一起,这儿所说的爱人,有必要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爱人,假如是不合法婚姻关系的爱人,也不存在离婚危害补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承认无效或吊销,其同居期间一方形成另一方危害的(如暴力致人损伤),则应按一般侵权危害补偿处理。关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危害,也不能作为离婚危害补偿处理。如在爱情期间所发作的侵权危害,在成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危害补偿。假如因侵权形成危害需求补偿的,按一般侵权危害补偿处理。
2、危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能够包含全部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要: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规模很广,能够包含全部天然人和法人。而离婚危害补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爱人一方,不或许是其别人。
4、危害目标和危害成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危害目标既能够是产业,也能够是人身;既或许形成物质危害,也或许形成精力危害。而离婚危害补偿中的危害目标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形成别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行别离而无直接产业内容的民事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