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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研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5:32

商业秘密是生产者、经营者所具有的无形资产,它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跟着商场竞赛的日益剧烈,商业秘密逐步成为竞赛者的“杀手锏”,一起也促进商业秘密的保密与反保密日益杂乱化。对此,以往多以民事、行政、经济制裁等手法加以调整,这样的商业秘密法律维护系统不免显得力气单薄。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开展的客观要求,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增设了侵略商业秘密罪条款,将情节严重的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上升为违法,运用刑法加以调整。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建立关于维护商场公平竞赛次序和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从侵略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动身,对侵略商业秘密罪进行讨论。
一、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包含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本罪侵略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依据我国刑法理论,违法客体是我国刑法所维护的,而被违法行为所侵略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依据违法所侵略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能够把违法客体划分为不同的品种,即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侵略商业秘密罪侵略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这一点没有什么疑义。可是关于侵略商业秘密罪侵略的直接客体存在着不同观念。榜首种观念以为,侵略商业秘密罪侵略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商业秘密的专用权。①还有一种观念以为侵略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②第二种观念以为,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有三个层次:榜首层次是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第二层次是知识产权,第三层次是商业秘密权。③第三种观念以为,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包含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④
上述第三种观念更为合理。首要,供认经过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或许其他合法与合理方法获得的没有揭露的商业秘密,这是刑事法律建立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理论依据。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具有对自己所具有的商业秘密的占有、运用、收益、处分等完好的所有权。从法理上讲,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采纳不合理的手法,获取、运用、发表或答应他人运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构成重大损失,侵略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包含商业秘密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的获得或构成所投进的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本钱,以及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竞赛优势等。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天然是侵略商业秘密罪客体的一个方面。一起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一旦被损害,既有的竞赛优势可能会损失,公平竞赛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也就受到了损坏。因此,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在侵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一起,也侵略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因此,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的另一方面天然也就包含着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因此,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既包含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包含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那种以为侵略商业秘密罪侵略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侵略的是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是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的观念都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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