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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0:20
遗言的品种是有许多的,其中就包含口头遗言的,口头遗言因为具有易于被篡改和假造,以及在遗言人身后无法查验等缺陷,各国对口头遗言的条件予以严厉规则。那么口头遗言的方法要件包含哪些内容?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口头遗言的方法要件包含哪些内容
(一)口头遗言只能在危殆情况下“缔结”。法律规则只要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言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殆情况免除”而立遗言人没有逝世的,口头遗言即失效。假如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言人经抢救而康复了选用其他立遗言的才能的,那么该口头遗言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法立下遗言。
(三)口头遗言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用。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1)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有利害联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款和债款联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六条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款人、债款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1)须在危殆情况下才能够立口头遗言。所谓危殆情况是指遗言人因疾病或战役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方法立遗言的景象。
(2)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听讼小编提醒您,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从前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律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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