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近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3:03
一、什么是近因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刻上或空间上与丢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方案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损伤。一般分为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形成丢失的最直接、最有用、起主导性效果的原因。例如,船只因遭受鱼雷的突击而进水,使船只淹没。若以时刻上最接近沉船事端为理由而断定海水的进入为近因是不合理的。因此,当丢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联系没有中止的状况下,其最早发作并形成一连串丢失的原因即为近因。
二、近因准则的意义
近因准则确认稳妥职责的一项根本准则,根本意义是:一是规则近因的确认办法;二是在危险与稳妥标的丢失的联系中,假如近因归于被保危险,稳妥人就应负补偿职责。近因归于在外危险或未保危险,则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
三 、近因的确认办法
(一)从开端事情动身,按逻辑推理,判别下一个事情或许是什么;再从或许发作的第二个事情,依照逻辑推理判别终究事情即丢失是什么。假如推理判别与实践发作的现实相符,那么,开端事情便是丢失的近因。
(二)从丢失开端,按次序自后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上依照“为什么这一事情会发作?”的考虑来找出前一个事情。假如追溯到开端的事情且没有中止,那么,开端事情即为近因。
例如,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点燃房子,导致产业丢失。对此,咱们不管运用上述哪一种办法,都会发现此事例中的暴风、电线杆被刮倒、电线短路、火花、起火之间具有必定的因果联系,因此,产业受损的近因——暴风,也就随之确认了。
四、近因的确认与稳妥职责的确认
从近因的确认与稳妥职责的确认来看,首要包含下列几种状况:
(一)单一原因
即丢失由单一原因形成。假如事端发作所形成的丢失的原因只要一个,明显该原因为丢失的近因。假如这个近因归于稳妥危险,稳妥人应对丢失负赔付职责;假如这个近因是在外危险,稳妥人则不予赔付。如或人投保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后来不幸死于癌症。因为其逝世的近因是癌症,为人身意外损伤稳妥的在外职责,故稳妥人对其逝世不承当稳妥职责。
(二)多种原因一起并存发作
即丢失由多种原因形成,且这些原因简直一起发作,无法区别时刻上的先后次序。假如丢失的发作有一起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丢失都起决定性效果,则它们都是近因。而稳妥人是否承当赔付职责,应区别两种状况:榜首,假如这些原因都归于稳妥危险,则稳妥人承当赔付职责;相反,假如这些原因都归于在外危险,稳妥人则不承当赔付职责。第二, 假如这些原因中既有稳妥危险,也有在外危险,稳妥人是否承当赔付职责,则要看丢失成果是否简单分化,即区别丢失的原因。关于丢失成果能够别离核算的,稳妥人只担任稳妥危险所形成的丢失的赔付;关于丢失成果难以区别的,稳妥人一般不予赔付。如某企业运送两批货品,榜首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品在运送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明显,两批货品丢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榜首批货品而言,因为丢失成果难以别离核算,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此得不到稳妥人的补偿;而对第二批货品而言,尽管丢失的成果也难以区别,但因为丢失的原因都归于稳妥危险,所以稳妥人应予以补偿。
(三)多种原因接连发作
即丢失是由若干个接连发作的原因形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联系没有中止。假如丢失的发作是由具有因果联系的接连事端所形成的,稳妥人是否承当赔付职责,也要区别两种状况:榜首,假如这些原因中没有在外危险,则这些原因即为丢失的近因,稳妥人应负赔付职责。第二,假如这些原因中既有稳妥危险,也有在外危险,则要看丢失的前因是稳妥危险仍是在外危险。假如前因是稳妥危险,后因是在外危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定成果,则稳妥人应承当赔付职责;相反,假如前因是在外危险,后因是稳妥危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定成果,则稳妥人不承当赔付职责。
事例一: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只遭受海难,很多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朽,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因为腐朽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蜕变而使被稳妥人受损。那么,据上述状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皮革腐朽丢失的近因,而因为海难与烟草的丢失之间存在着必定的不可分割的因果联系,所以烟草丢失的近因也是海难,而非皮革的恶臭气味。
事例二:人身意外损伤稳妥(疾病是在外危险)的被稳妥人因打猎时不小心摔成重伤,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上等候救助,成果因为着凉而伤风高烧,后又并发了肺炎,终究因肺炎致死。此案中,被稳妥人的意外损伤与逝世所存在的因果联系并未因肺炎疾病的发作而中止,尽管与逝世最接近的原因是在外危险——肺炎,但它发作在稳妥危险——意外损伤之后,且是意外损伤的必定成果,所以,被稳妥人逝世的近因是意外损伤而非肺炎,稳妥人应承当赔付职责。
(四)多种原因连续发作
即丢失是由连续发作的多种原因形成的。假如危险事端的发作与丢失之间的因果联系因为别的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止,则该新原因即为丢失的近因。假如该新原因归于稳妥危险,则稳妥人应承当赔付职责;相反,假如该新原因归于在外危险,则稳妥人不承当赔付职责。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刻上或空间上与丢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方案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损伤。一般分为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形成丢失的最直接、最有用、起主导性效果的原因。例如,船只因遭受鱼雷的突击而进水,使船只淹没。若以时刻上最接近沉船事端为理由而断定海水的进入为近因是不合理的。因此,当丢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联系没有中止的状况下,其最早发作并形成一连串丢失的原因即为近因。
二、近因准则的意义
近因准则确认稳妥职责的一项根本准则,根本意义是:一是规则近因的确认办法;二是在危险与稳妥标的丢失的联系中,假如近因归于被保危险,稳妥人就应负补偿职责。近因归于在外危险或未保危险,则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
三 、近因的确认办法
(一)从开端事情动身,按逻辑推理,判别下一个事情或许是什么;再从或许发作的第二个事情,依照逻辑推理判别终究事情即丢失是什么。假如推理判别与实践发作的现实相符,那么,开端事情便是丢失的近因。
(二)从丢失开端,按次序自后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上依照“为什么这一事情会发作?”的考虑来找出前一个事情。假如追溯到开端的事情且没有中止,那么,开端事情即为近因。
例如,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点燃房子,导致产业丢失。对此,咱们不管运用上述哪一种办法,都会发现此事例中的暴风、电线杆被刮倒、电线短路、火花、起火之间具有必定的因果联系,因此,产业受损的近因——暴风,也就随之确认了。
四、近因的确认与稳妥职责的确认
从近因的确认与稳妥职责的确认来看,首要包含下列几种状况:
(一)单一原因
即丢失由单一原因形成。假如事端发作所形成的丢失的原因只要一个,明显该原因为丢失的近因。假如这个近因归于稳妥危险,稳妥人应对丢失负赔付职责;假如这个近因是在外危险,稳妥人则不予赔付。如或人投保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后来不幸死于癌症。因为其逝世的近因是癌症,为人身意外损伤稳妥的在外职责,故稳妥人对其逝世不承当稳妥职责。
(二)多种原因一起并存发作
即丢失由多种原因形成,且这些原因简直一起发作,无法区别时刻上的先后次序。假如丢失的发作有一起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丢失都起决定性效果,则它们都是近因。而稳妥人是否承当赔付职责,应区别两种状况:榜首,假如这些原因都归于稳妥危险,则稳妥人承当赔付职责;相反,假如这些原因都归于在外危险,稳妥人则不承当赔付职责。第二, 假如这些原因中既有稳妥危险,也有在外危险,稳妥人是否承当赔付职责,则要看丢失成果是否简单分化,即区别丢失的原因。关于丢失成果能够别离核算的,稳妥人只担任稳妥危险所形成的丢失的赔付;关于丢失成果难以区别的,稳妥人一般不予赔付。如某企业运送两批货品,榜首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品在运送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明显,两批货品丢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榜首批货品而言,因为丢失成果难以别离核算,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此得不到稳妥人的补偿;而对第二批货品而言,尽管丢失的成果也难以区别,但因为丢失的原因都归于稳妥危险,所以稳妥人应予以补偿。
(三)多种原因接连发作
即丢失是由若干个接连发作的原因形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联系没有中止。假如丢失的发作是由具有因果联系的接连事端所形成的,稳妥人是否承当赔付职责,也要区别两种状况:榜首,假如这些原因中没有在外危险,则这些原因即为丢失的近因,稳妥人应负赔付职责。第二,假如这些原因中既有稳妥危险,也有在外危险,则要看丢失的前因是稳妥危险仍是在外危险。假如前因是稳妥危险,后因是在外危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定成果,则稳妥人应承当赔付职责;相反,假如前因是在外危险,后因是稳妥危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定成果,则稳妥人不承当赔付职责。
事例一: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只遭受海难,很多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朽,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因为腐朽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蜕变而使被稳妥人受损。那么,据上述状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皮革腐朽丢失的近因,而因为海难与烟草的丢失之间存在着必定的不可分割的因果联系,所以烟草丢失的近因也是海难,而非皮革的恶臭气味。
事例二:人身意外损伤稳妥(疾病是在外危险)的被稳妥人因打猎时不小心摔成重伤,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上等候救助,成果因为着凉而伤风高烧,后又并发了肺炎,终究因肺炎致死。此案中,被稳妥人的意外损伤与逝世所存在的因果联系并未因肺炎疾病的发作而中止,尽管与逝世最接近的原因是在外危险——肺炎,但它发作在稳妥危险——意外损伤之后,且是意外损伤的必定成果,所以,被稳妥人逝世的近因是意外损伤而非肺炎,稳妥人应承当赔付职责。
(四)多种原因连续发作
即丢失是由连续发作的多种原因形成的。假如危险事端的发作与丢失之间的因果联系因为别的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止,则该新原因即为丢失的近因。假如该新原因归于稳妥危险,则稳妥人应承当赔付职责;相反,假如该新原因归于在外危险,则稳妥人不承当赔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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