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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7:56
债款人歹意搬运产业,形成债款人债款无法实现时,债款人是有吊销权的。债款人吊销的是债款人歹意搬运产业的行为。那么关于教育局吊销债款人无偿转让产业胶葛事例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教育局吊销债款人无偿转让产业胶葛事例
上诉人梁x波因吊销债款人无偿转让产业行为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完结。
原审审理后确定,被告梁x开于1995年2月12日向原告高明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告贷50000元,两边约好利率为月利率19.98‰,还款期限为同年12月30日。逾期,被告于1998年7月25日至2001年4月21日期间分批向原告归还了23905.21元,后再未归还其他告贷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屡次催收,被告于2001年6月13日在原告的《到、逾期告贷催收通知书》上签名承认欠款,并定明以出卖房产的金钱来归还。2001年7月13日,被告将自有的座落于高明市荷城区环城路xx座x一x轴的房子(一切权证号:粤房字第xxxxxxx号)赠与给第三人梁x波,同年7月17日,第三人梁x波就上述房子取得了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号,挂号的新地址为:高明市荷城区荷香路xx巷xx号)。但被告对原告的告贷仍一向延迟不还,原告便于200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归还告贷本金及利息合共89197.82元,2002年1月21日,本院以(2001)明经初字第xx号民事判定书判定被告在判定收效后10日内向原告清偿告贷本金及利息,但判定收效后被告并未实行还款责任,2002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恳求实行,在实行中发现了被告的上述赠与行为,原告遂于2002年12月2日提申述讼,要求吊销被告的上述赠与行为。
原审判定以为,被告明知对原告负有到期债款,且在2001年6月13日在原告的《到、逾期告贷催收通知书》上签名承认欠款并定明晰以出卖房产的金钱归还债款,但被告却在同年7月13日将自有的座落于高明市荷城区环城路xx座x—x轴的房子无偿赠与给第三人梁x波。该行为危害了原告作为债款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则:“因债款人抛弃其到期债款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款人的行为……”。因而,被告的上述赠与行为是可吊销的行为,该法第七十五条还规则:“吊销权自债款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熟行使……”。而原告在上述法定期间熟行使其吊销权,因而,原告的诉讼恳求合法有理,本院应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则,判定:吊销被告梁x开将座落于高明市荷城区环城路A3座7—4轴的房子(原一切权证号:粤房字第xxxxxxx号,新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号,挂号的新地址为:高明市荷城区荷香路xx巷xx号)赠与给第三人梁x波的行为。本案受理费2910元,产业保全费820元,两项合共3730元,由被告梁x开担负。
宣判后,上诉人梁x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恳求:1、吊销原审判定,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理由:
一、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某农村信用社(下称信用社)提申述讼前本案争议的房产已被处置,该处置行为有用,上诉人是该房产的合法一切人。被上诉人梁x开于2001年7月13日将自有的房子,证号:粤房字第xxxxxxx号赠与上诉人,上诉人于同年7月17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取得该房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号,两边还办理了公证。依据《赠与公证细则》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则,被上诉人梁x开的赠与行为契合法令规则,上诉人享有该房产的合法一切权。而被上诉人信用社因假贷胶葛于2001年8月27日将梁x开诉至法院,2002年3月28日依据(2001)明经初字第xx号民事判定书向法院恳求实行。被上诉人梁x开早在2001年7月13日就将房产赠与上诉人,而并非在被上诉人信用社申述后,恳求实行过程中搬运自己产业的。故其处置行为并未违背法令相关规则,所处置的房产也无任何争议,无设置典当,也未被采纳任何查封、扣押办法,其行为合法有用,上诉人具有该房产的合法一切权。
二、被上诉人梁x开的赠与行为是依据其与上诉人父亲的假贷联系。被上诉人梁x开之所以赠与房产给上诉人,是因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父亲告贷150000元,后两边口头约好被上诉人梁x开将自有房产赠与上诉人,以此来革除其所负有的债款。故被上诉人的赠与行为实质上并非是无偿转让行为。综上所述,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信用社辩论以为:
一、被上诉人梁x开无偿赠与其一切的房产危害了信用社的合法利益,信用社要求吊销被上诉人梁x开的上述无偿赠与行为依法有据。被上诉人梁x开向信用社告贷人民币50000元,未能如期清偿本息。信用社于2001年6月13日向梁x开催收时,其在《催收通知书回执》上清晰表明以出售上述房产(即赠与房产)所得资金来归还所拖欠的本息。但被上诉人梁x开并没有依约好处理房产,而是在2001年7月13日将本案争议房产,无偿赠与给上诉人梁x波,其行为是躲避欠上诉人的告贷债款而私自搬运上述产业,违背了两边在《催收通知书回执》有关“还款资金来源”的约好,形成梁x开所欠信用社债款无法归还,危害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则:“因债款人抛弃其到期债款或无偿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款人的行为……”被上诉人梁x开上述赠与行为属可吊销行为。上诉人称梁x开的赠与行为是在信用社申述梁x开之前对上述房产的处置行为,其处置行为没有违背有关法令规则的说法无法令依据。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则:“……被吊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的开端无效。”故此,梁x开的赠与行为应自始归于无效。
二、上诉人称梁x开的赠与行为是依据梁x开与上诉人的父亲之间的假贷联系,该说法毫无现实和法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按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交的《公证书》能够看出,梁x开上述处置行为是出于躲避债款而为的单纯的赠与行为,《公证书》作为对外具有无可争议的公示效能,足以证明上诉人所称梁x开的赠与行为是依据梁x开与上诉人的父亲之间的假贷联系这一说法是毫无现实依据的。综上,原审确定现实及作出的判定是正确的。因而,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现实予以承认。另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梁x开是叔侄联系。
本院以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梁x开的赠与行为是否有用。被上诉人明知有欠信用社的告贷,且在2001年6月13日在信用社的《到、逾期告贷催收通知书》上签名承认欠其告贷用出卖房产的金钱予以归还,此为其实在的意思表明。但其在同年的7月18日却将赞同出卖房产还信用社金钱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上诉人梁x波,这必然形成被上诉人梁x开欠信用社的金钱无法实行,信用社的利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则:“因债款人抛弃其到期债款或无偿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款人的行为……”被上诉人梁x开上述赠与行为属可吊销的行为,被上诉人信用社在法定期限熟行使吊销权,故原审以为赠与无效,吊销被上诉人梁x开的赠与行为正确,本院予以保持。上诉人虽称在其承受赠与前被上诉人信用社还未提申述讼,该房产还未设置典当、也未被查封、扣押,房产系梁x开一切,其有处置的权力。
但如前所述,被上诉人梁x开在2001年6月13日清晰表明用出卖房产的金钱归还信用社的告贷。在未偿清金钱前,于同年7月18日将上述房产无偿赠与自己的亲属梁x波,此为显着的躲避法令、躲避债款的行为。上诉人还称被上诉人梁x开借其父亲150000元,梁x开的赠与行为能够革除该笔告贷的债款,但从公证书的内容看,是被上诉人梁x开无偿赠与房子给上诉人。且上诉人也未能举出被上诉人梁x开赠与其房就能够革除其归还父亲150000元告贷的依据。
综上,上诉人上诉无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910元,由上诉人梁x波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上述便是小编对“教育局吊销债款人无偿转让产业胶葛事例”问题进行的回答,当债款人经过歹意搬运产业的行为给债款人形成损失时,债款人能够到法院恳求行使吊销权。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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