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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政府征收土地是否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22:18
政府征收土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会献身一小部分公民的利益,有必要契合法定程序才干征收。那么,怎么判别政府征收土地是否违法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政府征收土地,需求满意以下规则,不然构成违法,当事人能够告发、投诉或许地、提出行政复议。
《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则,我国施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团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一起还对国家建造用地的征收土地程序、对农人的经济补偿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则。而且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恪守土地管理法令、法规的责任,并有权对违背土地管理法令、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指控。
第四十四条 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同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同意。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公民政府同意。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以外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同意: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则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存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其间,经国务院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在征地同意权限内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超越征地同意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另行处理征地批阅。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后,有关当地公民政府应当布告,并听取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定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出入情况向本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发布,承受监督。
制止侵吞、移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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