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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与被特许人商标违约区别在哪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0:12
商标侵权与被特许人商标违约差异在哪里?  
2011年1月,休闲国联公司授权被告上海盖亚餐饮办理有限公司10年内涵上海、浙江运用其Meet Fresh(鲜芋仙)商标等运营10家以内店肆,并约好了商标标识、原物料等的收购途径。同年12月,原告富世餐饮办理(上海)有限公司取得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运用权。2013年1月,原告在被告店肆公证购买爆米花,桶身上有鲜芋仙图文标识,并显现由上海日冠食物有限公司出产。艺禾交易(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原告、休闲国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曾向被告出售爆米花贴纸、爆米花盒、爆米花塑料桶等,原告称系经其指定。
原告以被告鲜芋仙门店出售的爆米花应由休闲国联公司或原告直接供给为由,以为被告自行出产或自别人处购买侵犯了其商标权,申述要求被告中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依据合同约好有权出产涉案注册商标的爆米花;原告曾指定相关公司向被告出售过爆米花贴纸、塑料桶等,可见并非如原告所称应由其供给制品爆米花。即使被告违背关于商标运用方法及进货途径的约好,也并不因而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念】
原告以为,被告虽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特许运营合同联系,但其被授权运用涉案商标自行出产的产品是指芋圆、豆花等,而爆米花则一贯由商标注册人或其指定厂商直接供给。在特许运营合同实行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或原告从未确认过被告能够自行出产或托付别人出产爆米花。现被告出售的爆米花由未经答应的案外人出产,其商标运用行为简单导致顾客对产品来历发生混杂,误以为该爆米花由商标注册人或原告出产,因而侵犯了原告对该商标享有的独占答应运用权。
被告以为,本案胶葛的发生原因是商标注册人将同一商标先后答应给不同主体。被告先于原告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原告在明知的状况下仍与商标注册人签定独占答应合同,可见其默认了被告取得的商标运用答应。若原告以为被告无权运用该商标,应向商标注册人建议相应权力。
某学者以为,被答应人运用注册商标不其时,有或许违背特许运营合同约好而承当违约职责,首要看其是否违背了特许运营合同的约好;也有或许构成未经答应运用别人注册商标而应承当侵权职责,首要应看该行为是否会形成产品来历的混杂;还有或许构成两种职责的竞合。若依据特许运营合同中关于商标答应运用的详细约好,被特许人仅有权出售运用特许商标的产品,而无权自行出产,则其自行出产或托付别人出产的行为构成未经答应运用别人注册商标,易形成顾客对产品来历的混杂,构成商标侵权。但若被特许人的权限包含出产运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则被特许人的行为归于经商标注册人答应的运用,不契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使违背了关于进货途径的约好,也系违背了与特许人之间的合同约好,并不因而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回应】
被特许人违背商标运用约好不必定构成商标侵权
1.被特许人违约职责与商标侵权职责的区别
特许运营合同中,商标答应运用条款一般包含答应运用的期间、地域规模、商标的运用方法等。被特许人应在特许运营合同约好规模内,标准运用被答应运用的注册商标。但实践中,被特许人往往出于本身利益的需求逾越合同答应规模,其景象首要包含:(1)逾越授权的产品规模或地域规模运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2)未经答应自行出产或自第三方处购买产品后附着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对外出售;(3)特许运营合同停止后持续运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
被特许人施行的上述行为中,榜首种行为违背了特许运营合同关于商标运用的产品规模或地域规模的约好,因而构成违约。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现在尚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被特许人在约好的产品规模或答应地域外运用特许商标时,归于未经答应的运用,构成商标侵权。如1986年美国纽约南部地区法院审理的立异阿巴拉契艺术品公司诉拉纳达电子公司案以及1993年佛罗里达州南部地区法院审理的巴比特电子公司诉戴斯坎公司案中,法院以为,商标答应权是指商标权人(特许人)答应被特许人在约好的期限、规模内按必定条件运用其商标,假如被特许人未能按照特许合同的约好,在合同约好的地域或产品之外运用特许商标,则特许人不只有权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还可依据特许合同追查被特许人的违约职责 。另一种观念则以为,注册商标被核准运用的地域规模为全国规模,我国商标法并未规则商标权能够由注册人自己操控或限制在某个区域内有效。因而,当被特许人超出合同约好的地域规模运用特许商标时,违背的是合同约好,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笔者以为,限制商标运用区域归于特许运营性质的约好,当被特许人有权运用特许商标而只是超出地域规模时,其供给的产品并不会发生来历混杂问题,只是流通途径违背了合同约好,损害的客体是合同权而非商标权,被特许人应承当违约职责。当被特许人超出答应运用的产品规模时,归于未经答应的运用,构成商标侵权。
被特许人的第二种行为违背了特许运营合同关于进货途径的约好,故构成违约,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需据合同约好不同而定。依据商标运用方法的不同,特许运营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出售型的特许运营,即被特许人仅有权出售特许人供给的产品而无权自行出产,两边关于商标运用约好的重要内容是运用有注册商标产品的进货途径、出售规模等。此刻,就产品上的商标而言,被特许人并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运用,当然,被特许人依据合同的约好一般有权运用特许人的服务商标。另一种是出产并出售型的特许运营,即被特许人运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出产产品后对外出售,两边关于商标运用约好的重要内容是商标标识、原材料等的进货途径等。若系出售型特许运营,因为被特许人无权运用特许商标出产产品,故其自行出产或自第三人处购买的产品与特许人并无相关,其行为易导致顾客误以为该产品与特许人有关,契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此刻被特许人应承当的职责归于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的竞合,特许人有权挑选要求被特许人承当违约职责仍是侵权职责。若系出产并出售型特许运营,鉴于被特许人运用注册商标对产品来历进行指示有合法依据,而合同关于商标标识及原材料的约好更多是出于质量确保的意图,故即使原材料或商标标识的进货途径违背了合同约好,也仅构成违约,并不因而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种行为违背了特许运营合同关于商标运用期间的约好,构成违约。一起鉴于特许运营合同现已停止,则被特许人运用答应人的注册商标已无合法依据,归于未经答应的运用,故一起也构成商标侵权。
2.本案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违约职责依据合同发生,行为人要承当的是违背合同的约好职责而发生的职责,而侵权职责是依据行为人违背其法定职责而发生的职责。二者虽或许构成竞合,但鉴于法律联系特征不同,当被特许人违背合同关于商标运用的约好时,并非一概构成商标侵权,而应依据商标侵权特征对被特许人的详细运用行为进行剖析确定。本案中,被告以其系依据特许运营合同运用被控侵权商标为由进行抗辩,原告则以为被告仅有权出售商标权人供给的鲜芋仙爆米花,故涉案特许运营的类型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
依据商标注册人与被告签定的特许运营合同,开篇即约好被告有权“运用”涉案鲜芋仙商标。从字面意义上看,就鲜芋仙爆米花而言,该“运用”应然包含出产并出售,故原告以为仅指出售并无依据。依据合同关于特许商标运用方法的详细约好,对被告购买印有商标的容器等物(即注册商标标识)、机器设备、原物料的途径进行了规则,据此能够确定被告有权力用这些机器设备、原物料及注册商标标识出产特许产品,而非只是有权出售。此外,依据查明的现实,被告曾向商标权人的相关企业购买爆米花贴纸及塑料桶,而原告也称被告的该行为系经其指定,可见合同的实践实行状况也与约好共同,并非如原告所称商标权人只供给制品的爆米花由被告出售。因而,本案特许运营归于出产并出售型而非单纯出售型,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被告有权在其门店内出产鲜芋仙爆米花并对外出售,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当然,被告自认其出售的爆米花由案外人出产,而特许运营合同则约好,无论是产品仍是注册商标标识、机器设备、原物料等,除非经特许人赞同或指定,被特许人有必要自特许人处或特许人指定厂商处购买。可见,被告的行为或许违背了合同约好,特许人有权申述追查被告的违约职责。但是,正如前所述,特许人对商标标识、原物料、机器设备等物品进货途径及相关条件的限制,归于对被告实行合同职责详细方法的约好。被告是否违背前述合同约好,归于其与特许人之间因合同联系发生的争议,并不因而而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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